日前,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光伏發電并網調度運行管理,山東能源監管辦印發關于征求《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原文如下: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系統
日前,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光伏發電并網調度運行管理,山東能源監管辦印發關于征求《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原文如下:
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光伏發電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電監市場〔2006〕42號)、《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以及《電網運行準則》(GB/T31464-2015)、《光伏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GB/T 19964-2012)、《光伏發電站功率預測技術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已并入山東電網運行的,由山東電力調度控制中心調管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其他光伏發電設施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新建光伏電站自調度機構下達啟動試運行通知起6個月內不納入本細則管理,自第7個月1日起正常參與所有考核及分攤項目。
擴建光伏電站自調度機構下達啟動試運行通知起6個月內有功功率變化和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均按本細則規定的20%考核,其余項目正常執行本規則,自第7個月1日起正常參與所有考核及分攤項目。
第四條 光伏電站以調度計劃單元為基本結算單元參與本細則。
第五條 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對光伏電站執行本細則及結算情況實施監管。
山東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在山東能源監管辦授權下,具體實施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的日常統計與考核。
第二章 調度管理
第六條 光伏電站應嚴格服從所屬電力調度機構的指揮,迅速、準確執行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絕執行。接受調度指令的并網光伏電站值班人員認為執行調度指令將危及人身、設備或系統安全的,應立即向發布調度指令的值班調度人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值班調度人員決定該指令的執行或者撤銷。
出現下列事項之一者,定為違反調度紀律,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若考核費用不足4萬元,則按4萬元進行考核。
(一)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擅自改變調度管轄范圍內一、二次設備的狀態、定值,以及與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裝置、安全穩定控制裝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裝置等的參數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設備安全的情況除外,但須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
(二)拖延或無故拒絕執行調度指令;
(三)不如實反映調度指令執行情況;
(四)不滿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長1人)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的要求;
(五)現場值長離開工作崗位期間未指定具備聯系調度業務資格的接令者;
(六)不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措施;
(七)調度管轄設備發生事故或異常,10分鐘內未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可先匯報事故或異常現象,詳細情況待查清后匯報);
(八)在調度管轄設備上發生誤操作事故,未在1小時內向電力調度機構匯報事故經過或造假謊報;
(九)未按要求向電力調度機構上報試驗申請、方案;
(十)未能按照電力調度機構安排的測試計劃開展并網測試,且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延期申請;
(十一)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認定屬于違反調度紀律的事項。
第七條 光伏電站因頻率、電壓等電氣保護及繼電保護裝置、安自裝置動作導致光伏發電單元解列不允許自啟動并網。光伏發電單元再次并網須向值班調度員提出申請,經值班調度員同意并網后,光伏發電單元方可并網。若違反上述規定,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2%考核,考核費用不足8萬元,則按8萬元進行考核。若違反上述規定,并且光伏發電單元并網于與主網解列的小地區,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4%考核,考核費用不足16萬元,則按16萬元進行考核。
第八條 光伏電站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控制有功功率變化值(含正常停機過程)。光伏電站有功功率變化速率應不超過10%裝機容量/分鐘。此項按日進行考核,10分鐘有功功率變化按照時間區間內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進行統計。因太陽能輻照度降低而引起的光伏電站有功功率變化超出有功功率變化最大限值的不予考核。變化率超出限值按以下公式計算考核電量:
其中Pi,c為i時段內超限值的功率變化值,Plim為功率變化限值。
第九條 當光伏電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光伏發電單元大面積脫網,一次脫網光伏發電單元總容量超過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的30%,每次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3%考核。若發生光伏發電單元脫網考核且月累計考核費用不足12萬元,則按12萬元進行考核。
配有儲能裝置的光伏電站,以上網出口計量點為脫網容量的考核點。
第十條 當確需限制光伏電站出力時,光伏電站應嚴格執行電網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計劃曲線(含實時調度曲線),超出曲線部分的電量列入考核。
按光伏電站結算單元從電力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系統實時采集光伏電站的電力,要求在限光時段內實發電力不超計劃電力的1%。限光時段內實發電力超出計劃電力的允許偏差范圍時,超標部分電力的積分電量按2倍統計為考核電量。
配有儲能裝置的光伏電站,取光伏電站與儲能裝置實發(受)電力的代數和為限光時段內計劃電力的考核值。
第十一條 光伏電站應開展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工作,并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將預測結果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光伏電站上報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工作開展的需要,采用如下方式進行考核:
(一)光伏電站應在能夠準確反映站內輻照度的位置裝設足夠的輻照度測試儀及附屬設備,并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將輻照度測試儀相關測量數據及調度側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建模所需的歷史數據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并保證數據準確性。未能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完成輻照度測試儀數據上傳或歷史數據報送工作的,每月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考核,若考核費用不足4萬元,則按4萬元進行考核。
(二)光伏電站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光伏電站裝機容量、可用容量,考核規則如下:
1. 光伏電站裝機容量發生變化后,需在24小時內上報電力調度機構,并保證上報準確,每遲報一天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1%。
2. 光伏電站可用容量發生變化后,需在4小時內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并保證報送數據準確,每遲報1小時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1%。
(三)光伏電站應向電力調度機構報送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結果,光伏發電功率預測分日前短期預測和日內超短期預測兩種方式。
日前短期預測是指對次日0時至24時的光伏發電功率預測預報(遇節假日需在節假日前最后一個工作日上報節假日及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的預測,用于節日方式安排。光伏電站仍需每日按時報送次日光伏發電功率預測),日內超短期預測是指自上報時刻起未來15分鐘至4小時的預測預報。兩者時間分辨率均為15分鐘。調度機構對光伏電站功率預測上報率、準確率進行考核。光伏發電受限時段準確率不計入考核統計。
1. 日前短期光伏發電功率預測
光伏電站每日9點前向電網調度機構提交次日0時到24時每15分鐘共96個時間節點光伏發電有功功率預測數據和開機容量(遇節假日需在節假日前最后一個工作日12點前上報節假日及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的預測,用于節日方式安排。光伏電站仍需每日按時報送次日光伏發電功率預測)。
(1)光伏電站功率預測上報率應達到100%,少報一次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1%。日前短期功率預測上報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2)光伏電站日前短期預測準確率應大于等于85%,小于85%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前短期功率預測準確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準確率=( )×100%
日前短期準確率考核電量=(85%-準確率)×PN×1(小時)
其中:PMi為i時刻的實際功率,PPi為i時刻的日前短期功率預測值,Cap為光伏電站總裝機容量,n為樣本個數,PN為光伏電站裝機容量(單位:兆瓦)。
(3)光伏電站日前短期預測合格率應大于80%,小于80%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前短期光功率預測合格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合格率= ×100%
日前短期合格率考核電量=(80%-合格率)×PN×1(小時)
其中:Qi為i時刻的預測合格情況。計算公式如下:
2. 日內超短期光伏發電功率預測
(1)光伏電站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上報率應達到100%,少報一次扣罰當月全場上網電量的0.1%。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上報率按月進行考核,全月累計考核電量的最大值不超過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3%。
(2)光伏電站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第4小時的準確率應大于等于90%,小于90%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準確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準確率=( )×100%
日內超短期準確率考核費用=(90%-準確率)×PN×1(小時)
其中:PMi為i時刻的實際功率,PUi為4小時前的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的i時刻功率值,Cap為光伏電站總裝機容量,n為樣本個數,PN為光伏電站裝機容量(單位:兆瓦)。
(3)光伏電站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第4小時的合格率應大于85%,小于85%時,按以下公式考核。日內超短期功率預測合格率按日進行統計,按月進行考核。
合格率= ×100%
日內超短期合格率考核電量=(85%-合格率)×PN×1(小時)
其中:Qi為i時刻的預測合格情況。計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