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消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1月9日印發《關于北京市2019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落實北京市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中的重點任務,繼續推進北京市2019年電力市場化直接交易工作做工作部署。通知指出:根據京津唐電網2019年發電量安排及電網安全、供熱約束條件,2019年
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消息: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1月9日印發《關于北京市2019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落實北京市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中的重點任務,繼續推進北京市2019年電力市場化直接交易工作做工作部署。
通知指出:根據京津唐電網2019年發電量安排及電網安全、供熱約束條件,2019年度北京市市場化直接交易總電量規模為140億千瓦時。
通知明確:北京市電力市場化直接交易由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協助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電力直接交易組織采用雙邊交易的方式開展,具體按照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交易公告執行。
通知適用于參與北京市2019年電力市場化交易的所有主體。
文件原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北京市2019年電力直接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
(京管發〔2019〕7號)
各區電力管理部門,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公司華北分部、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各有關電力用戶、售電公司:
為進一步加快電力市場化改革,穩妥推進北京市2019年電力市場化直接交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易電量規模
2019年度,北京市市場化直接交易總電量規模擬安排140億千瓦時。
二、交易組織安排
北京市電力市場化直接交易由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協助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
(一)交易組織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華北能源監管局關于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暫行規則>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17〕543號)、《華北能源監管局關于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處理與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18〕86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電力用戶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發〔2018〕71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發〔2018〕70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北京市2018年第一批電力直接交易用戶名單的通知》(京管函〔2018〕334號)等文件。
(二)參與交易主體
1.發電企業
符合《華北能源監管局關于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暫行規則>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17〕543號)有關要求,具體以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2.售電公司
符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管發〔2018〕70號)有關要求,并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場注冊的售電公司。
3.電力用戶
符合《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北京市2018年第一批電力直接交易用戶名單的通知》(京管函〔2018〕334號),并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場注冊的電力用戶。北京市第二批電力用戶準入相關事宜另行通知。
(三)交易組織具體方式
1.交易方式
電力直接交易組織采用雙邊交易的方式開展,具體按照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交易公告執行。
2.交易單元
電力用戶:將同一行政區內同一用戶全部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的用電單元(用戶編號)統一打包參與交易。
售電公司:售電公司將所代理用戶全部電壓等級(10千伏及以上)的用電單元(用戶編號)統一打包參與交易。
3.安全校核
由國網華北電力調度控制分中心會同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協調開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結果發布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聯合發布交易結果。交易結果一經電力交易平臺發布即作為交易執行依據,交易各方不再簽訂紙質輸配電服務合同。
三、直接交易價格
直接交易電價為通過電力市場直接交易形成的價格。
北京市電力用戶參與直接交易的購電價格=直接交易電價+北京輸配電價+華北電網輸電價(含網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北京地區輸配電價按照《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本市輸配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8〕1888號)執行;華北電網輸電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核定區域電網2018-2019年輸配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224號)執行;送出省輸電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用戶,繼續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尖、峰、谷電價浮動比例實行。單一制電價的,低谷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66%,峰段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70%;實行兩部制電價的,低谷電量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下浮51%,峰段電量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53%。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再上浮 10%。如遇電價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北京輸配電價、華北電網輸電價、華北電網線損折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四、偏差考核
偏差考核參照《華北能源監管局關于印發<京津唐電網電力中長期交易偏差處理與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華北監能市場〔2018〕86號)相關規定執行。如遇政策調整,按照新政策執行。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向區外發電廠出具電量及偏差考核電費明細;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向電力用戶(直接與發電企業雙邊交易)、售電公司出具偏差電量及偏差考核電費明細,每月偏差考核電費隨次月電費結算時一并進行處理。
五、相關工作要求
(一)各區電力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準入規定,對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2018年度年用電量、執行電價類別、單位能耗、環保排放進行核實,核定情況(加蓋公章)請于2019年1月31日前上報我委。
(二)首都電力交易中心要協助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做好北京市電力交易組織工作,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優化結算、清算流程,積極開展市場成員培訓活動,強化交易信息月報制度。如市場主體存在相關違約行為,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及時做好信用記錄和通報,并定期上報我委。
(三)2019年度,委托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只能通過一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售電公司暫不能代理發電企業參加交易。如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出現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情況,原則上依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電力用戶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京管發〔2018〕71號)、《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北京市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實施細則》(京管發〔2018〕70號)執行。
(四)各有關交易主體,在交易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則,做好交易申報和結算等工作,堅持平等協商,自主交易,誠信為本,嚴禁串通報價,干擾交易秩序。因違反有關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影響交易正常開展時,我委將會同華北能源監管局視情況暫停、調整和中止交易,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市場主體的責任。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