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發改委印發《關于印發河南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要求通過實施有效的節約用電、環保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有序用電、需求響應等措施,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降低電耗、移峰填谷、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節能減排、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高智能化用電水平、
日前,河南省發改委印發《關于印發河南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要求通過實施有效的節約用電、環保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有序用電、需求響應等措施,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降低電耗、移峰填谷、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節能減排、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高智能化用電水平、保障電網穩定運行。
河南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發布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通過實施有效的節約用電、環保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有序用電、需求響應等措施,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降低電耗、移峰填谷、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節能減排、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提高智能化用電水平、保障電網穩定運行等目的,推動我省能源、經濟、環境協調發展。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政府國資委、省能源局按照職責在各領域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和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力生產供應和消費應貫徹節約優先、綠色低碳的能源發展戰略,在增加電力供應時,統籌考慮并優先采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供用電技術改進,優化用電方式,開展電能替代,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條 電網企業、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電力用戶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各方應依法依規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節約用電
第六條 節約用電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降低電耗、實現電力電量節約,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第七條 電網企業在規劃、運行、管理等環節中,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好各項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電網企業應完成當年電力、電量節約指標,原則上不低于售電營業區內上年最大用電負荷的0.3%、上年售電量的0.3 %,電網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實施或購買服務實現。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經營企業暫不參與考核,但應當主動采取措施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每年年初企業應將經營區域內上一年度電力電量節約量和工作措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電網企業、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電力用戶在節約用電工作中應發揮的作用:
(一)電網企業應采用先進的供配電節能技術,使用節電型輸變電設備,通過科學、合理的規劃以及采用其他技術措施減少供電半徑,增強無功補償,加強無功管理,合理優化輸配供系統結構,采取各項管理措施與技術措施,逐步將線損率降低至全國平均水平以內。
(二)鼓勵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創新服務模式,幫助用戶節約電力電量,提高生產運行效率,為用戶提供用電咨詢、合同能源管理、用電監測和診斷、綜合節電方案設計及設備改造等“一站式”綜合電能管理服務。
(三)鼓勵電力用戶積極采用《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中的技術,倡導購買、使用高效節能產品,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提高電能利用率。
第九條 加快淘汰企業落后用電設備,鼓勵企業優先采用產業關聯度高、市場潛力大的節電環保技術,重點推進余熱余壓利用設備、高效電機、節電型變壓器等高效環保的節電產品應用,引導企業依法用電、合理用電,促進企業生產與電能使用的協調發展。
第十條 鼓勵推進工業、建筑等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組織開展產業園區、工業企業、綜合商務區等功能區電力需求側管理示范,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評價機制,開發和傳播典型案例,引領和促進工業與建筑等領域節電、降耗、提效,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能效電廠項目示范,制定和發布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推廣目錄,引導電力用戶加快實施能效電廠項目。
第十二條 支持發展電能服務產業,推動建立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體系。鼓勵電力需求側管理指導中心、行業協會、產業聯盟、電能服務機構等機構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為電力用戶提供全方位的節電咨詢、設計、工程施工、評估、監測等配套服務。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聯合,建立節電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和節電設備、技術研發平臺。鼓勵電能服務機構等向售電企業轉型。
第三章 環保用電
第十三條 環保用電是指充分發揮電能清潔環保、安全便捷等優勢,在需求側實施電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進能源消費結構優化和清潔化發展,支持大氣污染治理。
第十四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支持開展環保用電,推動在需求側合理實施電能替代,促進大氣污染治理,擴大電力消費市場,拓展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十五條 實施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需求應優先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力滿足,并在電網企業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完成情況考核中予以合理扣除,對于通過可再生能源滿足的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可計入電網企業年度節約電力電量指標。
第十六條 電能替代應納入各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對符合條件的電能替代項目給予支持,利用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渠道,結合區域內實際,制定合理的獎勵和補貼辦法。
第十七條 加緊實施“煤改電”配套輸變電工程建設工作,積極推廣淺層地熱能、地源熱泵、水源熱泵、空氣源熱泵、電蓄熱、發熱電纜、電熱膜等采暖技術,為進一步推進冬季清潔供暖和大氣污染治理工作創造條件。
第十八條 電網企業、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應推動工業制造、農業生產、交通出行、大型公用及商業建筑用能等領域電氣化,不斷強化電能替代服務保障,持續提升電能替代設施、設備建設和運營水平,提高環保用電的供電保障能力,做好環保用電的供電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鼓勵電力用戶使用電能替代技術推廣目錄中電鍋爐、電窯爐、熱泵等電能替代技術,對落后用電設備進行改造升級,以點帶面,發揮示范效應。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應積極探索建立供需互動響應機制,精準分析電網負荷裕度、投資及運營成本,發揮新型設備在需求響應方面的作用,實現電能替代負荷與電網互動響應,提升電力系統的靈活性、穩定性。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電能替代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探索多方共贏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第四章 綠色用電
第二十二條 綠色用電是指綠色電力消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從需求側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納利用,推進能源綠色轉型與溫室氣體減排。
第二十三條 支持和推動綠色用電,積極探索綠色電力消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形式,引導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逐步實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就近接入配電網和就近消納,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能服務機構應積極培育綠色用電消費群體,創新制定可再生能源用電模式,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向廣大電力用戶延伸,通過廣泛宣傳普及可再生能源的優越性和積極意義,引導終端用戶優先選用可再生能源電力。
通過發放綠色電力證書等形式,鼓勵廣大電力用戶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推動綠色用電朝市場化方向發展。鼓勵政府、國有企事業機關等率先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積極支持綠色用電。
第二十五條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推進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形成可再生能源局部優勢區域,改善城鎮和農村生產、生活用電條件。
第二十六條 選擇需求響應資源條件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區域,因地制宜開展需求響應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試點,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探索、推廣多方共贏的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協同新模式。
第二十七條 積極探索“源”“網”“荷”友好互動系統,借助“互聯網+”技術和智能電網技術的有機融合,將零散分布、不可控的負荷資源轉化為隨需應變的能效電廠資源,當出現可再生能源電源波動和電網緊急事故時,引導、鼓勵用電客戶主動轉變為能效電廠,增強電網安全保障能力和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第二十八條 改善電力運行調節,將需求響應資源統籌納入電力運行調度,提高電網的靈活性,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探索建立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協調互動的經濟激勵機制,對需求響應參與方給予經濟補償,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靈活的電價機制引導需求響應用戶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