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發改委官網今天(1月29日)消息: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規范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的通知》指出:“優先發電是實現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保障性收購,確保核電、大型水電等清潔能源按基荷滿發和安全運行,促進調峰調頻等調節性電源穩定運行的有效方式!薄锻ㄖ访鞔_: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發電,在消
據發改委官網今天(1月29日)消息: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規范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的通知》指出:“優先發電是實現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保障性收購,確保核電、大型水電等清潔能源按基荷滿發和安全運行,促進調峰調頻等調節性電源穩定運行的有效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發改運行〔2019〕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為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電力體制改革,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現就規范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完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的重要意義 (一)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是貫徹落實電力體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調節性服務功能的重要舉措。優先發電是實現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保障性收購,確保核電、大型水電等清潔能源按基荷滿發和安全運行,促進調峰調頻等調節性電源穩定運行的有效方式。優先購電是為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重點用電提供保障性服務,確保民生用電安全可靠的必要措施。優先發電、優先購電使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更好的促進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保障電力系統清潔低碳、安全高效運行,意義重大。 (二)各地政府部門、各電力企業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總結開展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工作的經驗,強化落實措施,規范工作程序,加強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加快構建與市場化改革相適應的新型電力運行管理模式。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計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改革路徑。 (三)建立完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制度要堅持安全可靠,以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為基本前提,促進電力安全可靠水平提高;要堅持綠色發展,落實國家能源戰略,大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推動電力行業綠色發展和能源結構優化;要堅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障電力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要堅持市場化方向,僅保留必要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積極通過市場化方式落實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要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地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用戶結構的實際情況,采取差異化措施。 二、嚴格界定適用范圍,科學編制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 (四)編制優先發電計劃要重點做好電網安全和民生保障、資源利用保障、政策獎勵保障等方面工作。 清潔能源資源利用保障方面,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發電,在消納不受限地區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全額安排計劃;在消納受限地區,按照全額保障性收購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安排計劃,研究制定合理的解決措施,確保優先發電計劃小時數逐年增加到合理水平。納入規劃的生物質能(含直燃、耦合等利用方式)等其他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全額安排計劃。基荷容量之外的水電,在消納條件較好地區,根據當年來水情況,兼顧資源等條件、歷史均值和綜合利用要求,安排計劃;在消納受限地區,對未進入市場交易的水電發電量,以機組前3年平均發電量為基礎,根據發電空間等比例安排計劃。基荷容量之外的核電,按照保障核電安全消納的有關規定安排計劃。余熱、余壓、余氣、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按照資源條件對應的發電量全額安排計劃。 電網安全和民生保障方面,各類機組發電按照保障電網調峰調頻、電壓支撐確定的機組最小開機方式安排計劃,水電、核電按承擔基荷的容量安排計劃。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符合環保要求并達到國家規定熱電比的熱電聯產機組發電,在采暖期按照“以熱定電”原則安排計劃。 跨省跨區資源利用保障方面,國家規劃內的既有大型水電、核電,按照不低于上年實際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安排計劃;網對網送電按照地方政府協議安排計劃;國家規劃內的既有煤電機組,采取點對網或類似點對網專線輸電方式送(分)電的,原則上按照與受端省份同類型機組相當原則安排計劃,并根據需要適當調整;歷史形成統一分配電量的煤電機組,根據歷史均值并參考供需變化安排計劃。 政策獎勵保障方面,對貧困地區機組、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超低排放燃煤機組等,按照有關政策明確的獎勵要求安排計劃。 違法違規建設的機組不得安排優先發電計劃。 (五)編制優先購電計劃要重點做好農業用電、居民生活用電及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的保障,其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應包括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郵政、供水、供氣等涉及社會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用電。優先購電用戶生產、提供服務以及工作期間的用電量應全額納入優先購電計劃。 (六)結合電力市場建設,鼓勵和允許優先發電機組、優先購電用戶本著自愿原則,探索進入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