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網站發布《江蘇省電力條例》,強調電力發展應當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推動電能替代,促進電力可持續發展。《條例》明確: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培育多元化電力市場主體,建立公平、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
1月15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網站發布《江蘇省電力條例》,強調電力發展應當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推動電能替代,促進電力可持續發展。
《條例》明確: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培育多元化電力市場主體,建立公平、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該《條例》將于5月1日施行。同時原《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廢止。
江蘇省電力條例
(2020年1月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力規劃
第三章 電力建設
第四章 電力生產運行
第五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力事業發展,保障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的電力規劃、建設、生產、供應、使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力事業的領導,將電力事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電力發展中的規劃銜接、項目建設、設施保護等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電力行政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在本省派出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以及毗鄰海域內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力行政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電力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和執法效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力建設、保護等工作。
第四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當超前發展,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電力發展應當統籌規劃電力設施布局,協調優化電源電網結構,加強農村電網建設,增強電力系統調節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電力發展應當堅持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推動電能替代,促進電力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建立健全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依法參與電力設施和電力市場的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加強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低碳生活、安全用電、節約用電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力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電力服務。用戶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供用電合同的約定安全、有序用電,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電力企業和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建設、電力設施保護和電能保護工作,依法制止危害電力建設、安全運行以及供電、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電力規劃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能源、生態環境等規劃,依法編制全省電力規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電力規劃,編制本區域電力設施布局實施規劃。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遵循安全可靠優先、開發節約并舉、生態環境友好、能源結構優化、科技創新驅動的原則,統籌銜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氣等其他專項規劃,并與交通、水利、林業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政府部門、電力企業等有關單位、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進行科學評估論證,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電力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原規劃編制部門組織開展專題研究、評估論證,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編制電力規劃應當統籌兼顧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建設、電網配套等因素,合理規劃布局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
第十一條 電力規劃應當推進居民生活、工業農業生產、交通運輸等領域電能替代,提高電能占終端能源消費比重。
供電企業應當為電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務和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電力規劃應當引導智能電網和泛在電力物聯網發展,運用互聯網、信息通信和智能控制技術等,提高電網與發電側、需求側交互響應能力,構建源網荷儲協調發展、集成互補的能源互聯網,促進綜合能源服務等新業態發展。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規劃重點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按照規劃需求配置相應的電力設施用地、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和地下電纜通道等資源,并做好定點定線等落實工作。
第三章 電力建設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
電力建設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避免或者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相應權限核準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應當依據不同發電類型、電網工程建設工期和用戶需求等,合理安排電源、電網項目的時序進度,為電源、電網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投產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促進重大電源項目、重要電網設施項目、農村電網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等電力建設,在土地利用、施工條件、建設保護等方面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及時安排重大電源、重要電網設施、農村電網、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計劃,加快項目建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電力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涉路許可等審批流程,按照有關規定限時辦結有關審批手續。
變電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以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輸變電建設工程開工建設條件以核準或者備案文件為依據,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施工報建手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電力工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十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礎)和地下電纜通道建設不實行征地。桿、塔基礎占用的土地,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通過林地或者涉及非林地林木時,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占用林地、林木采伐手續。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林木所有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電力設施具體位置和電力設施保護范圍的要求,對依法需要確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進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構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后新種植物或者新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補償。
經濟補償應當合理,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危害依法實施的電力工程建設。電力工程建設所涉相鄰單位和個人因協助電力工程建設受到的損失,由建設單位予以合理補償。
第二十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商,就遷移、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和補償等有關問題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協商不一致的,按照規劃建設在先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對500千伏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路確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內按照設計規程必須拆除的其他房屋,應當依法拆除并給予補償;220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跨越房屋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采取安全措施,確保跨越安全距離。
第二十一條 對棄用和報廢的電力設施,電力設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