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供用電營業管理,維護正常的供電營業秩序,保障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國家發改委修訂形成了《供電營業規則(征求意見稿)》及修訂說明,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供電營業規則》是《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最重要的配套規章,作為指導全國供電營業工作的基本法規,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為供用電市場健康、有序、繁榮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縱深推進、電力行業技術快速進步,社會經濟環境、法律政策環境及供用電業務等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基于當時經濟社會環境所制定的《供電營業規則》,已難以適應和滿足供用電領域新形勢、新發展的要求。 加快修訂《供電營業規則》十分必要。一是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的需要。從2002年的國發5號文到2015年的中發9號文,電力體制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實現了政企分開、廠網分開、主輔分開,初步形成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競爭格局。電力工業體制的頂層設計、供電營業業務的制度基礎發生了巨大變化,現行《供電營業規則》中,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交納供電貼費、預存電費保證金等計劃經濟體制下對供用電管理的相關要求,亟待調整。二是適應供用電關系內涵調整的需要。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政企分開,供電企業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成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供電企業應當根據《民法典》相關要求,以合同為基礎與用戶建立平等的供用電關系。三是適應政策法規變化的需要。近年來,電力領域的政策法規體系不斷健全完善,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了對供電企業的管理,這些都對供電企業提供服務的合規性、透明度、便利度等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依照最新法規政策要求完善相關內容,持續推進用電營商環境優化。 修訂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公平公正、與時俱進的原則,既對明顯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不銜接的以及與黨中央決策部署、改革方向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也充分吸納了國家已有明確標準、要求以及成熟實踐經驗的有關業務內容,在專題研究、審慎論證的基礎上,形成《供電營業規則(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共10章、109條。對現行《供電營業規則》保留43條,修改58條,刪除6條,新增8條。主要作了以下調整完善: 一是刪除了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有關內容。如刪除了按指標供電和用電、用電指標、轉供電指標、計劃用電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名詞表述,刪除了原授權供電企業對《供電營業規則》作出補充規定、確定低壓供電容量界限標準、制定舉報竊電獎勵辦法等具有明顯行政職能的相關內容。 二是刪除了已明確取消的供電企業壟斷性服務收費項目的有關內容。如供電工程貼費、預存電費保證金、電能表保證金、用戶受電工程重復檢驗收費、移表費、驗表費等,推進用電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減輕終端用戶負擔。 三是修改了與法律法規不一致或相抵觸的有關內容。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調整了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中止供電程序、家用電器損壞處理、違約責任以及第三人過錯給供電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等方面內容的表述,充分體現供電企業、電力用戶作為供用電雙方平等的民事主體地位。 四是調整了部分因政策變化、標準細化、職責調整等原因導致不符合工作實際的有關內容。如根據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政策要求,將低壓三相四線供電容量標準提升至160千瓦;根據國家最新標準,將低壓居民單相供電容量提升至12千瓦;根據最新政策文件,調整了減容和暫停業務辦理要求;根據職責調整情況,對電能質量技術檢測機構技術仲裁電能質量責任糾紛、供電企業上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電能表等表述做出調整。 五是增加了進一步保障用戶特別是居民住宅用戶用電權益的有關內容。如明確要求供電企業按照國家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主動公開與供用電相關的政策制度、服務標準、投訴或監督渠道;明確不得對非電網直供電終端用戶加收相關費用,執行政府電價政策;放寬了臨時用電時限,并完善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增加了新建居住區供電設施一戶一表建設、充電設施配建要求和新建居住區高層住宅雙電源配置、配電設施防洪防澇建設要求,充分保障群眾可靠用電。 六是吸取了供電企業部分已有成熟實踐經驗的業務內容。如將供電企業恢復供電時間由3天內壓減為24小時; 按實際用電天數對未裝用電計量裝置的臨時用電用戶清算預收電費;刪除了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不足1元按1元收取的要求;優化了表計損壞、丟失的賠償責任;明確了新裝、增容、變更與終止用電當月按日計收的容(需)電費,按全月容(需)電費除以當月日歷天數收取;取消了除重要電力用戶、新建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用戶設計審查和中間檢查環節,明確供電企業竣工檢驗重點檢驗受電工程涉網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