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說我們現在九成以上出口就說國內應用發展慢,只能說是這個產業發展太快了。企業應該適應產業的發展規律,要明白不是靠產業來推動市場,而是產業要適應市場的發展節奏。”
更大的智慧,才能出來一個讓大家都接受的制度,達到讓社會滿意、政府放心、法律上又合法的完美局面。
目前細則正在緊鑼密鼓地制訂,但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也比較多。如今由三、四個部門主導,就不如以前一個部門主導那么簡單,一個部門主導的時候出不來,不過是積極性問題,但責任明確,現在參與部門一多,出了問題甚至不知道找誰。“舊法”2006年1月1日實施時,隨后幾天接連就頒布了實施細則,整個法律馬上就具有了可操作性,到下半年6月30日電價附加就開始征收了。而現在“新法”已經實施,(因為細則沒出來)只能沿用老辦法繼續征收電力附加,但是也不知道4厘錢夠不夠,不夠又怎么辦?一堆的問題都出來了。
《太陽能發電》:有人認為新能源上網難根本的原因還是技術問題,并認為這也是“舊法”之所以難以執行的原因之一,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李俊峰:從根本上來說,這不是技術問題。
這其中或許是有一部分技術因素。可是,什么事情沒有技術問題?造房子沒有技術問題嗎?但房子大片地造起來了。修路沒有技術問題嗎?沒有技術問題也就不需要工程師和那么多研究院了,所以任何事情都有技術問題。
光伏發電上網主要是法律和機制問題。片面強調技術問題的人,其實是不想解決問題。有技術問題是正常的,機場、高鐵不也都有技術問題嘛,但這里面沒有什么解決不了的技術問題。只有像登月這樣暫時還做不到的事情,才是真正的技術問題。對于可再生能源并網,并不存在這樣的問題,并沒有什么技術障礙造成了風電和光電不能入網,造成困難的還是機制問題。
問題的關鍵還是法律的沖突。比如電力法對發電企業劃分成為專門供應市場的發電廠和自備電廠,原則上自備電廠不能上網。現在的問題是,首先好多與建筑結合的光伏發電企業,還不能認定為發電企業,上網無法可依。以后還有許許多多的戶用系統,比如像德國的3-4千瓦的系統,由一個個家庭所擁有,根本就不是發電企業,也不可能通過發電企業的認定。那么,這些系統怎么入網,都需要有所界定。現在大家都指責電網企業,其實電網企業也有苦衷。
當然,的確有一些技術還需要完善,比如消納問題、調度問題、調峰問題等等,但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一些現成的技術手段來加以解決。比如雪災造成電網中斷,也是需要運用技術手段去解決的,再比如玉樹地震有些地方電力通訊中斷了,馬上運用技術手段加以解決。因此這些能解決的問題,不能說是技術問題,不能解決的才是真正的技術問題。
這里其實還是存在一個體制和機制的問題。比如對發電企業的界定、小型發電系統是否需要那么復雜的認定機制、對電網到底有什么激勵措施等。
■全國性光伏上網電價出臺時機尚不成熟
《太陽能發電》:“新法”明確了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這是否意味著可能促進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很快出臺?另外,有消息說管理層目前已經暫緩了對光伏發電并網政策的討論,這在業內造成了一定的困惑,您能否就這個問題給我們一些解答?
李俊峰:我覺得“新法”的施行對光伏上網電價早日出臺的促進作用不大,因為關于這方面的描述沒有大的修訂,應該還是政府定價和招標定價機制并存。也因此關于光伏發電上網價格的討論還會繼續,但價格機制形成的問題不影響我們推動國內光伏應用的發展,比如去年的11月和12月國家發改委又批了幾個項目,執行的是每千瓦時1.15元的價格。國家能源局也進行了招標電價的試探,1.15元的上網電價肯定參照了招標電價的結果。
我是贊成這種在事態還不明朗的時候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的,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逐步探索出更合理的價格,然后遵循一個合理的節奏去發展這個產業。比如風電,就有過一段招標電價和政府定價并存的階段。2002年,原國家發改委的能源局進行特許權招標,確定了一批項目的電價,發改委價格司也陸陸續續公布了一批批風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然后再逐漸形成了劃分四個區域來執行固定電價的機制,其中經過了多年招標與政府定價并存的過程。
光伏發電也一樣需要時間。我們不能只依靠科研報告來制訂政策,而必須要有持續的實踐經驗和數據。比如2009年初,很多研究機構測算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沒有低于每千瓦時2元錢的,但現在大家的價格預期都已經下降到1.5元以下。政府定價需要有一批項目作為基礎,有一年或兩年甚至三、四年的實際發電結果作為依據。因為每個地方的氣候條件自然環境不一樣,每個地方的發電量不一樣,每個地方的地價也不一樣。這些都得經過足夠時間的發電實踐,才能找出其中的規律。
因此,我個人估計,光伏發電近期不太可能有一個統一的上網電價出來,因為這樣的電價很不現實。如果現在非要出臺一個價格,那誰能說清楚到底是1.09元/度合適,還是0.69元/度或者1.15元/度更合適?這必須經過充分的實踐,得有一批項目和有更多的實踐,才可能找到合理的價格。應該堅持先有一批項目而不是一兩個項目,比如說有一兩百萬千瓦的項目,全國有上百個項目之后,就會找到相關的規律出來,那時再來制訂一個合理的電價,才是可行的。所以應先把市場啟動起來,實行全國性固定價格的問題可以先放一放,先采取政府定價和招標電價并存的方式,一旦時機成熟,固定電價自然水到渠成。
我很贊同招標電價和固定電價并行一段時間,摸著石頭過河,這樣更利于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金太陽”制度設計存在缺陷
《太陽能發電》:在第一批“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審批結束后,業屆傳出一些爭論聲音,比如有項目存在著“以次充好”或“虛報高價”的現象,您怎么看待金太陽政策的落實問題?據說第二批“金太陽示范工程”項目審批很快就要開始了,管理層有什么措施來改善這些問題?
李俊峰:“金太陽示范工程”是一個有制度缺陷的政策,這種補貼方式無論在國內國外都早已經被實踐證明是不成功的。而且“金太陽示范工程”只補貼裝機,卻不以考核電量為指標進行補貼,一旦建成了,財政補貼足額到位,效率很高。但問題是發電站不是家電,一般來說一個電站要運行幾十年,要靠發電來回收成本,所以投資商都會兢兢業業地運行維護好發電站,水電、煤電、核電、風電都是如此。現在的情況是光伏發電站當年就收回投資了,還有誰會兢兢業業地管理這些電站?電站后期的運行管理誰來負責?怎么管理?五年、十年以后又怎么辦?這些問題政策設計時都沒考慮到。合理的做法應該是發多少電補貼多少錢,也就是說應該以發電量作為考核指標,而不是補貼電站建設成本,如此才能調動企業的積極性。
再說采取補貼一半的方式,那另一半資金怎么來?如果另一半成本通過后期發電并按煤電標桿價格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