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華電新疆發電有限公司、新疆龍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國電新疆電力有限公司、中電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唐新疆發電有限公司、華能新疆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中節能太陽能鄯善有限公司、中廣核青河太陽能
第三章項目實施和驗收 第六條專委會確定無電光伏獨立供電工程的技術方案和招投標要求。 第七條項目法人按照《招標投標法》要求進行招標,開展建設工作。 第八條專委會根據工程進展,對項目法人的階段性建設成果進行技術審查,包括中標產品的首次送審、發放前的抽檢和審查、入戶抽檢審查等工作,對未通過審查的項目法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九條光伏戶用系統發放前,項目法人負責對用戶進行培訓,并簽訂用戶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項目實施完成后,按照國家能源局綜合司《無電地區光伏獨立供電工程驗收指南》和自治區制定的相關標準組織驗收。 第四章運行維護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是其建設的光伏獨立供電工程的運行維護責任人,按照國家能源局印發的《無電地區光伏獨立供電工程運行維護指南》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幫助項目法人解決運行維護中的問題和困難,督促項目法人做好相關工作,并對運行維護情況和供電狀況進行監測評價。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光伏獨立供電工程可申報國家“金太陽工程”支持,國家利用可再生能源基金給予定額補助,其余資金由項目法人以援助新疆建設的方式出資。 第十四條首批國家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由各項目建設所在地(州)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項目建設單位,并做好資金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按照《金太陽示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金太陽示范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使用和管理資金,項目技術標準制定、技術審查、驗收等技術服務工作產生的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第十六條項目完工并通過最終驗收、審計后,項目法人提出清算申請,清算后的總投資(含國家補助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如有結余,連同后續到位的國家下撥的運維資金用于后期無電建設和運維。 第六章信息和宣傳 第十七條項目所在地(州)發展改革部門、各項目法人根據國家能源局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印發的相關文件要求,負責本地區無電建設信息報送和宣傳工作,每月向自治區無電辦報送設備運行和宣傳工作情況。自治區無電辦將適時考核并通報。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各項目法人成立專門領導機構,加強對本地區無電建設工作的領導,并指派專人負責本企業相關工作的綜合協調、建設運行和信息宣傳等工作。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或滯留中央補貼資金,建設資金要專項存儲、?顚S谩m椇怂、封閉運行,項目法人應積極配合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二十條對在項目建設中違反《招標投標法》及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中央投資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