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可探索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涉嫌倒賣項目前期文件、電站建設質量較差、農(林、漁)業實施不到位等企業,經核實后納入地方光伏發電投資企業黑名單和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家能源局。
三、嚴格地面光伏電站用地管理 嚴禁在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高標準農田等優質耕地以及生態保護紅線內建設地面光伏電站,對違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地面光伏電站的,應按違法用地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得在苗圃地、宜林地和覆蓋度不高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建設地面光伏電站。鼓勵使用沿海灘涂、廢棄礦山等非耕地或劣質耕地資源建設復合地面光伏電站。在不破壞種植條件、不改變農業生產現狀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條件較差的一般農用地,主要包括常年棄耕且土地等級較低的耕地和新開墾水土條件較差的坡耕地等建設復合地面光伏電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禁在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內的水域、城市規劃區內維護生態功能的主要水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的水域、蓄滯洪區內的水域、省級河道、行洪排澇骨干河道、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50萬平方米以上的湖泊等重要水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水域建設光伏電站。建設光伏電站涉及水域和水工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須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占用水域的,須實行占補平衡或繳納占用水域補償費。 復合地面光伏電站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相關用地審批手續。場內道路符合農村道路認定標準的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復合光伏方陣采用租賃方式,不改變原用地性質,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復合光伏電站建設采用直埋電纜方式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實行與復合項目光伏方陣用地同樣的管理方式。占用小于10萬立方米坑塘水面建設不屬于復合光伏電站項目的,按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復合光伏發電站項目用地中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樁基用地外,不得破壞地面和耕作層,否則依法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按上述要求,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按違法用地查處。 地面光伏電站項目開工建設后,地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用地的土地性質。 四、強化地面光伏電站復合功能建設 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光伏組件安裝高度最低處不低于2米,方陣前后陣列中心間距原則上不少于7米,光伏方陣下方可進行機械化農作物耕作。光伏組件覆蓋密度滿足農林作物透光要求,不破壞耕作層,確保地面正常開展農(林)業種植。漁光互補光伏電站光伏組件覆蓋密度需不影響水質,適合漁業養殖。在水產養殖場所設置光伏組件不得影響水質、水產養殖和產品捕撈。 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參與建設規模競爭時,項目業主需提交農(林、漁)光互補的具體實施方案和投資概算,并單獨成立或委托第三方成立農(漁)業公司,負責農(林、漁)業投資建設工作。建設過程中需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施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地要做好地面光伏電站項目建設質量管控。地面光伏電站需由屬地發改部門組織國土、農業、水利、林業、電力等相關部門進行整體驗收,電站并網時需初步完成土地改良、農林作物種植(漁業養殖)等工作。 已建和新建復合地面光伏電站需嚴格開展農(林、漁)業種植(養殖),切實發揮項目綜合效益。項目業主每年底需向地方發改、農業、林業、海洋漁業等部門提交下年度農(林、漁)業生產計劃,地方部門應予以配合支持,并定期檢查和督促落實。 大型火電廠場區內、工業園區內建設用地的地面光伏電站不做復合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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