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18年9月,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向有關方面發函征求了《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及考核辦法》的意見。
附件1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確定和配額完成量核算方法
(試行)
本方法作為配額制的配套文件同時發布,作為各省級區域配額指標測算、配額完成監測評價以及對各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考核的基本方法。該辦法先作為試行版本執行,在配額制實施過程中不斷總結完善,視情況發布后續版本。
一、配額指標測算方法
(一)基本原則
1. 規劃導向,分區設定。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指標依據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結合該地區實際用電增長情況、考慮各地區實際可消納本地和區外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確定區域最低配額指標(約束性指標),各地區均應逐年提升配額指標或至少不降低。
2. 強化消納,動態調整。各省級行政區域均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作為重要工作目標,電力凈輸出地區應做到本地消納達到全國先進水平,電力凈輸入地區應做到本地充分消納和區外最大能力消納。根據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重大項目和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建設進展,按年度動態調整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指標。
3. 區域統籌,分解責任。省級行政區域的整體配額完成為區域配額實施的總目標,有關能源主管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制訂配額實施方案,同時向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電網公司在內)分配配額任務,督促其通過多種方式完成各自配額。
4.保障落實,鼓勵先進。對各省級行政區域確定應達到的全社會用電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按約束性指標監測、評價和考核。按照約束性指標上浮10%作為激勵性指標,鼓勵具備條件的省份自行確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對高于激勵性指標的地區,予以鼓勵。
(二)配額消納量核算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總量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按下列方法核算:
1. 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生產且消納的電量
(1)接入公共電網且全部上網的電量,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電量(含就地消納的合同能源服務和交易電量),采用電網企業作為發放國家補貼資金依據計量的總發電量數據;
2. 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省級電網企業簽署明確的跨省跨區購電協議的,根據協議實際執行情況計入受端區域消納的區域外輸入可再生能源電量。其他情況按以下方法處理:
(1)獨立“點對網”跨區輸入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直接并入區域外受端電網,全部發電量計入受端地區消納量,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匯合“點對網”跨區輸入
采取與火電或水電打捆以一組電源向區外輸電的,受端電網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于總受電量乘以外送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
外送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上網電量。
(3)省際“網對網”跨區輸入
省間電網跨區輸入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通過電力交易方式進行的,根據電力交易機構的結算電量確定;無法明確的,按送端省級電網區域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占區域社會用電量比例,乘以總輸入電量認定。
(4)跨省際“網對網”輸入
跨省際大區域未明確分電協議或省間協議約定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的跨省跨區通道,按該區域內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級行政區域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n表示區域電網內包含的各省級行政區域。
3. 特殊區域
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接入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各地區消納量,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的消納量。
(三)配額指標測算
1. 全國平均水平。全國可再生能源消納平均水平是指全國全社會用電量中可再生能源占比,實際計算采用全國消納的全部可再生能源電量與全社會用電量的比值,如存在進出口可再生能源電量,按凈進出口量計入。平均水平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2. 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測算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時,上年度底前已投產裝機按照應達到的年利用數測算;當年新增裝機,除了有明確投產時間的水電站等大型工程,其他連續投入投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預計新增裝機作為一個整體按全年利用小時數的一半進行折算。
3. 配額指標確定流程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力公司和省屬地方電網企業技術支持下,測算并提出本省級行政區域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約束性指標建議報告,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告應包含分品種的可再生能源電源預測并網裝機容量、預測發電量、各跨省跨區通道計劃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和比重、預測全社會用電量等數據。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省級行政區域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將擬確定的兩類配額指標(約束性和激勵性)征求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以及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的意見,綜合論證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各省級行政區域下達當年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二、配額完成量核算方法
(一)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
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含電網企業售電)的配額完成量包括:
1. 從區域內或區域外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含個人投資者等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購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扣除網損之后的售電側購入可再生能源電量計算。
(1)對于電網企業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要求統一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照電網企業經營區內各市場主體非市場化實際用電量大小等比例、分時段原則進行分攤,計入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量。
(2)對于通過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部計入購電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量。
2. 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電網企業經營區內市場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由電網企業代為計量,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完成量。
3. 從其他配額義務主體購買的配額完成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配額完成量。
不計入售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已轉讓的配額完成量和出售綠證對應的配額完成量。
(二)各省級行政區域區域
參照一(二)“消納量核算”部分,與國家下達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指標相對照,各省級行政區域整體配額完成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整體配額完成指標={區域內生產且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市場主體配額完成量凈受讓量之和+綠證認購量之和-免于考核電量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區域全社會用電量-免于考核電量}
其中,按照國家規定豁免配額考核的公益性電量(含專項計量供暖電量)在配額完成指標核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中均予以扣除,免于考核電量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于免于考核電量乘以區域配額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