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規范光伏發電并網調度運行管理,山東能源監管辦印發關于征求《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原文如下:山東光伏電站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系統
第十七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電站通信設備開展技術指導和管理工作。考核規則如下:
(一)光伏電站通信設備的配置應滿足相關規程、規定要求,不滿足的光伏電站應限期整改(最遲不超過12個月),逾期未完成整改,則每月按照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25%考核。
(二)當并網光伏電站接到電力調度機構通知需要新增、變更通信運行方式時,應在電力調度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如未按期完成考核電量為并網光伏電站當月上網電量的0.1%。
(三)并網光伏電站對接入電網通信系統的通信設施進行重要操作,必須按通信系統檢修規定提前向電網通信主管部門申報,并得到許可。未經許可擅自操作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5%,不足2萬元按2萬元考核。
(四)并網光伏電站通信設備故障,造成電網事故處理時間延長、事故范圍擴大,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5%,不足2萬元按2萬元考核。
(五)因并網光伏電站原因造成通信出現下列情形的,分別進行考核,若有重復,按最嚴重的一條進行考核。
1. 影響電網調度和發供電設備運行操作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3%,不足1.2萬元按1.2萬元考核;
2. 造成任何一條調度電話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1%,不足0.4萬元按0.4萬元考核;
3. 造成任何一條繼電保護或安穩裝置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不足0.8萬元按0.8萬元考核;
4. 造成任何一條遠動信息通信通道連續停運時間4小時以上的,每次每條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1%,不足0.4萬元按0.4萬元考核;
5. 由于光纜、設備、電源等原因造成并網光伏電站與電力調度機構通信電路全部中斷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5%,不足2萬元按2萬元考核;
6. 并網光伏電站在具備兩個及以上獨立的通信傳輸通道時,任一條通信光纜引入纜連續故障時間超過24小時的,每天考核3萬元;
7. 并網光伏電站任一通信設備故障停運,時間超過24小時,每天考核2萬元;
8. 并網光伏電站內錄音設備失靈,影響電網事故分析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不足0.4萬元按0.4萬元考核;
9. 并網光伏電站任一通信設備發生故障或缺陷,超過1個月不處理的,每次考核當月上網電量0.2%,不足0.4萬元按0.4萬元考核。
第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按其管轄范圍對并網光伏電站信息報送工作進行管理。考核規則如下:
(一)并網光伏電站啟動后應于每月5日18點前上報光伏電站運行數據月報,未及時報送和誤報,每次考核電量為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25%。
(二)并網光伏電站啟動后應于每月5日18點前上報光伏電站電網安全運行分析月報,未及時報送、誤報、漏報,每次考核電量為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0.25%。
(三)并網光伏電站開展涉網試驗后應在試驗結束3日內上報測試結果確認單,應在檢測機構出具正式試驗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試驗報告,未及時報送,每次考核電量為全場當月上網電量的1%。
第十九條 光伏電站可通過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的形式提供調頻服務,并根據交易結算情況獲得補償。
第四章 計量與結算
第二十條 光伏電站月度總考核費用等于各項考核費用的累計。
第二十一條 因技術支持系統主站原因造成光伏電站無法上報數據或誤考核可以申請免考。
第二十二條 光伏月度總考核費用按所有光伏電站上網電費的比例進行返還。
第i個光伏電站能夠得到的返還費用計算公式為:
式中, 等于所有光伏電站月度總考核費用(元); 為第i個光伏電站月度上網電費(元);N為當月所有光伏電站的總數。
第二十三條 光伏電站按照《華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山東修訂稿)和《山東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行)》相關規定,承擔輔助服務補償費用的分攤。
第二十四條 光伏電站當月參與本細則得出的最終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Fi = Xi考核 + Ri返還 + Ri分攤
其中:
Fi:第i個光伏電站當月參與本細則得出的最終費用;
Xi考核:第i個光伏電站當月應考核費用;
Ri返還:第i個光伏電站當月應得到的返還費用;
Ri分攤:第i個光伏電站當月應承擔的輔助服務補償費用分攤。
第二十五條 光伏電站參與本細則所產生的費用采用電費結算方式,與下一個月電費結算同步完成。光伏電站在該月電費總額基礎上加(減)應獲得(支付)的參與本細則所產生費用額度,按照結算關系向相應網、省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與該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建立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并將信息接入能源監管機構的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每月10日前(節假日順延),電力交易機構將上月統計結果在其“三公”門戶網站上披露。
第二十八條 光伏電站對統計結果有疑義,應在每月15日前向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提出復核。電力調度機構在接到問詢的3個工作日內,應進行核查并予以答復。光伏電站經與電力調度機構協商后仍有爭議,可以向山東能源監管辦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 每月20日前,電力調度機構將上月運行情況清單以文件形式報送山東能源監管辦,經山東能源監管辦公示無異議后生效。
第三十條 光伏電站與電力調度機構之間存在爭議的,由山東能源監管辦依法調解或裁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山東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8年x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