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發改委官網今天(1月29日)消息: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規范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的通知》指出:“優先發電是實現風電、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保障性收購,確保核電、大型水電等清潔能源按基荷滿發和安全運行,促進調峰調頻等調節性電源穩定運行的有效方式。”《通知》明確: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發電,在消
三、有效完善政策體系,切實執行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 (七)優先發電價格按照“保量保價”和“保量限價”相結合的方式形成,實行“保量保價”的優先發電計劃電量由電網企業按照政府定價收購,實行“保量限價”的優先發電計劃電量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政府定價部分的優先發電計劃比例應逐年遞減,當同類型機組大部分實現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后,取消政府定價。通過競價招標方式確定上網電價的優先發電機組,按照招標形成的價格執行。市場化形成價格的優先發電,應積極通過參與本地電力市場確定交易價格;未能成交的部分,執行本地區同類型機組市場化形成的平均購電價格。 跨省跨區資源利用保障方面的優先發電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62號)有關精神,由送電、受電市場主體雙方在自愿平等基礎上,在貫徹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的前提下,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協商或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送受電價格,鼓勵通過簽訂中長期合同的方式予以落實;優先發電計劃電量以外部分參加受電地區市場化競價。送受電雙方經協商后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協調。 優先購電計劃由電網企業按照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 (八)建立優先發電計劃指標轉讓機制。政策獎勵保障、跨省跨區資源利用保障方面的煤電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可通過發電權交易轉讓給其他機組。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優先轉讓給清潔能源發電機組和高效低排放火電機組,指標交易可在本地進行,也可以跨省跨區開展。 清潔能源資源利用保障方面的優先發電計劃,如受系統安全、資源因素及機組自身故障之外的影響,導致無法完成計劃,視為優先發電計劃指標轉讓至系統內優先級較低的其他機組,由相應機組按影響大小承擔補償費用。 (九)合理制定有序用電方案并按年度滾動調整,出現電力缺口或重大突發事件時,對優先購電用戶保障供電,其他用戶按照有序用電方案承擔有序用電義務。 四、細化工作程序,規范管理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 (十)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電力企業,根據國家關于優先發電、優先購電保障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電力生產和消費實際,編制本地區下一年度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每年10月底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要征求跨省跨區送受電各方意見,提出本經營區域下一年度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預案,每年10月底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一)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就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征求各方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對送受電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進行協調,并將完善后的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納入年度基礎產業、新興產業和部分重點領域發展計劃,下發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電力企業。 (十二)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流程與編制時一致,并可適當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提高效率。 五、明確保障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對全國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指導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區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編制及組織實施工作。 (十四)各省(區、市)政府主管部門要將省內優先發電計劃和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落實到電廠,建立優先購電用戶目錄,并根據保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十五)電網企業要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落實好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要根據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與優先發電企業簽訂優先發電購售電合同,與優先購電用戶簽訂優先購電供用電合同,合同性質可為差價合約或實物合同,積極促成優先發電計劃市場化部分交易和優先發電合同轉讓交易。電力交易機構要做好優先發電計劃市場化部分和優先發電指標交易相關組織和服務工作,優先發電計劃相關的市場化合同應優先于其他市場化合同進行結算。 (十六)優先發電機組、優先購電用戶及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安排、調整,應通過相關政府部門門戶網站、電力交易機構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向社會公示,接受全社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