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2021年9月22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著力解決資源環境約束突出問題、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莊嚴承諾。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
八、加強綠色低碳重大科技攻關和推廣應用 (二十)強化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布局。制定科技支撐碳達峰、碳中和行動方案,編制碳中和技術發展路線圖。采用“揭榜掛帥”機制,開展低碳零碳負碳和儲能新材料、新技術、新裝備攻關。加強氣候變化成因及影響、生態系統碳匯等基礎理論和方法研究。推進高效率太陽能電池、可再生能源制氫、可控核聚變、零碳工業流程再造等低碳前沿技術攻關。培育一批節能降碳和新能源技術產品研發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碳達峰、碳中和人才體系,鼓勵高等學校增設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學科專業。 (二十一)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深入研究支撐風電、太陽能發電大規模友好并網的智能電網技術。加強電化學、壓縮空氣等新型儲能技術攻關、示范和產業化應用。加強氫能生產、儲存、應用關鍵技術研發、示范和規模化應用。推廣園區能源梯級利用等節能低碳技術。推動氣凝膠等新型材料研發應用。推進規模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研發、示范和產業化應用。建立完善綠色低碳技術評估、交易體系和科技創新服務平臺。 九、持續鞏固提升碳匯能力 (二十二)鞏固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嚴控生態空間占用,穩定現有森林、草原、濕地、海洋、土壤、凍土、巖溶等固碳作用。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推動城鄉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加強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推廣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 (二十三)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實施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深入推進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鞏固退耕還林還草成果,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持續增加森林面積和蓄積量。加強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強化濕地保護。整體推進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提升紅樹林、海草床、鹽沼等固碳能力。開展耕地質量提升行動,實施國家黑土地保護工程,提升生態農業碳匯。積極推動巖溶碳匯開發利用。 十、提高對外開放綠色低碳發展水平 (二十四)加快建立綠色貿易體系。持續優化貿易結構,大力發展高質量、高技術、高附加值綠色產品貿易。完善出口政策,嚴格管理高耗能高排放產品出口。積極擴大綠色低碳產品、節能環保服務、環境服務等進口。 (二十五)推進綠色“一帶一路”建設。加快“一帶一路”投資合作綠色轉型。支持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清潔能源開發利用。大力推動南南合作,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深化與各國在綠色技術、綠色裝備、綠色服務、綠色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我國新能源等綠色低碳技術和產品走出去,讓綠色成為共建“一帶一路”的底色。 (二十六)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堅持我國發展中國家定位,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維護我國發展權益。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巴黎協定》,發布我國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推動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贏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國際交流合作,統籌國內外工作,主動參與全球氣候和環境治理。 十一、健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統計監測體系 (二十七)健全法律法規。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碳達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適應的內容,加強法律法規間的銜接協調。研究制定碳中和專項法律,抓緊修訂節約能源法、電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增強相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十八)完善標準計量體系。建立健全碳達峰、碳中和標準計量體系。加快節能標準更新升級,抓緊修訂一批能耗限額、產品設備能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工程建設標準,提升重點產品能耗限額要求,擴大能耗限額標準覆蓋范圍,完善能源核算、檢測認證、評估、審計等配套標準。加快完善地區、行業、企業、產品等碳排放核查核算報告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碳核算體系。制定重點行業和產品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完善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制度。積極參與相關國際標準制定,加強標準國際銜接。 (二十九)提升統計監測能力。健全電力、鋼鐵、建筑等行業領域能耗統計監測和計量體系,加強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加強二氧化碳排放統計核算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化實測水平。依托和拓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體系,建立生態系統碳匯監測核算體系,開展森林、草原、濕地、海洋、土壤、凍土、巖溶等碳匯本底調查和碳儲量評估,實施生態保護修復碳匯成效監測評估。 十二、完善政策機制 (三十)完善投資政策。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引導作用,構建與碳達峰、碳中和相適應的投融資體系,嚴控煤電、鋼鐵、電解鋁、水泥、石化等高碳項目投資,加大對節能環保、新能源、低碳交通運輸裝備和組織方式、碳捕集利用與封存等項目的支持力度。完善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政策,激發市場主體綠色低碳投資活力。國有企業要加大綠色低碳投資,積極開展低碳零碳負碳技術研發應用。 (三十一)積極發展綠色金融。有序推進綠色低碳金融產品和服務開發,設立碳減排貨幣政策工具,將綠色信貸納入宏觀審慎評估框架,引導銀行等金融機構為綠色低碳項目提供長期限、低成本資金。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提供長期穩定融資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用于綠色低碳項目建設運營,擴大綠色債券規模。研究設立國家低碳轉型基金。鼓勵社會資本設立綠色低碳產業投資基金。建立健全綠色金融標準體系。 (三十二)完善財稅價格政策。各級財政要加大對綠色低碳產業發展、技術研發等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標準,加大綠色低碳產品采購力度。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船稅收優惠。研究碳減排相關稅收政策。建立健全促進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的價格機制。完善差別化電價、分時電價和居民階梯電價政策。嚴禁對高耗能、高排放、資源型行業實施電價優惠。加快推進供熱計量改革和按供熱量收費。加快形成具有合理約束力的碳價機制。 (三十三)推進市場化機制建設。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快建設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逐步擴大市場覆蓋范圍,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完善配額分配管理。將碳匯交易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健全能夠體現碳匯價值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健全企業、金融機構等碳排放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交易市場。加強電力交易、用能權交易和碳排放權交易的統籌銜接。發展市場化節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廣節能綜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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