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自治區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措施提出,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將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園區)納入自治區重點示范園區范圍,享受新型工業化示范園區相關政策。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基地按照工業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
(八)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壯大。 鼓勵自治區內龍頭企業與央企組成聯合體參與城市軌道、機場、大型橋隧等項目建設。修訂自治區龍頭企業名錄和標準,對現有龍頭企業進行評價、認定、剔補,保持企業的活力。龍頭企業及其全資子公司重組、分立后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事項時,可承繼使用該企業建造師在原企業期間主持完成的業績。自治區內龍頭企業與中小微、民營建筑業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的,可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加分項,聯合體產生的業績作為今后各方業績予以認可。龍頭企業申請研發用地和在注冊地工業園區建設總部基地的,可參照工業企業供地優惠政策予以統籌安排。各盟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重點扶持建筑業企業名錄,確定一批本地區企業加以培育發展,形成企業集群。有條件的園區可統籌安排建筑業企業總部辦公、科研、培訓場所和生產基地。 (九)積極引進優秀建筑業企業。 引進一批綜合實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社會信用好的建筑業企業總部、區域總部或分支機構落戶自治區,符合總部建設用地條件的,遷入地可給予用地保障,并對其過渡性辦公用房、人才引進落戶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引進區外具有綜合(特級)資質或建筑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的,各地區可結合實際給予獎勵或補助。 (十)鼓勵建筑業企業走出去。 積極為本土企業走出去搭建平臺,采用聯合體投標、技術協作等方式參與區外項目建設,推動本土企業與區外企業合作。對開展區外承包工程業務且市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規模的建筑業企業,注冊地人民政府可按有關政策給予獎勵。企業在區外承攬工程年產值達到1億元以上的可在招標投標中給予加分,所承攬的工程納入自治區內各類評優評獎范圍。交通、水利等行業可參照執行。 三、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 (十一)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綠色發展。 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將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園區)納入自治區重點示范園區范圍,享受新型工業化示范園區相關政策。裝配式部品部件生產基地按照工業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積率獎勵政策。符合條件的自治區裝配式建筑示范項目,利用固廢生產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業按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裝配率超過50%的裝配式建筑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進行招投標。積極推廣綠色建筑,國有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獲評一星、二星、三星綠色建筑,稅前工程總造價分別增加 0.3%、 0.7%、 1.0%。2025年,全區星級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達到30%。 (十二)推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和智能建造深度融合。 2023年起,自治區范圍內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或者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技術復雜、管理協同要求高、國有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全部采用BIM技術,所需費用列入工程項目投資概算。鼓勵企業積極應用智能建造、“機器代人”等技術,企業購置、使用智能建造專用設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三)提升數字化智能化監管水平。 推進智慧工地建設,推廣遠程監測、自動化控制、自動預警等設施設備的應用。開展項目數字化監管試點,落實關鍵施工節點影像留存、實時生成數字檔案,形成全過程數字化監管模式。建立健全與智能化建造相適應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消防工程設計審查驗收模式。 (十四)支持建筑業企業自主創新。 支持自治區內建筑業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開展課題研究的建筑業企業,申請工程設計資質時,在征得原單位同意后可使用高校專職人員及科研院所人員作為其技術人員,人數比例不超過1/3。鼓勵建筑業企業建立國家級、自治區級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鼓勵建筑業企業將新技術、新工藝及時轉化為建筑技術標準,支持企業申報工法和新技術應用示范。支持建筑業企業參評科技進步獎、申報科技計劃項目,鼓勵行業協會按規定設立建筑科技創新獎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