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售電公司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履約保函、保險繳納金額、有效期等信息。 (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披露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編號、配電網電壓等級、配電區域、配電價格等信息。 (三)售電公司批發側及零售側月度結算電量、購售電結算均價。 (四)財務審計報告(如有)。 第二十條 售電公司應當向特定市場經營主體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易申報信息。 (二)與代理用戶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信息或者協議信息。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交易合同信息。 (四)可參與系統調節的響應能力和響應方式等。 第三節 電力用戶 第二十一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行業分類、用戶類別、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經營范圍、所屬行業等。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更名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電力用戶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企業用電類別、接入地市、用電電壓等級、自備電源(如有)、變壓器報裝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二)配建儲能信息(如有)。 第二十三條 電力用戶應當向特定市場經營主體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易申報信息。 (二)與發電企業、售電公司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信息或協議信息。 (三)企業用電信息,包括用電戶號、用電戶名、結算戶號、用電量及分時用電數據、計量點信息等。 (四)可參與系統調節的響應能力和響應方式等。 (五)用電需求信息,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的用電需求安排。 (六)大型電力用戶計劃檢修信息。 第四節 新型經營主體 第二十四條 獨立儲能應當披露的公眾信息包括: (一)企業全稱、企業性質、額定容量、工商注冊時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股權結構、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 (二)企業變更情況,包括企業更名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增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等重大經營信息。 (三)與其他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股權關聯關系信息。 (四)其他政策法規要求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獨立儲能應當披露的公開信息包括: (一)調度名稱、調度管轄關系、投運日期、接入電壓等級、機組技術類型(電化學、壓縮空氣等)、所在地市。 (二)滿足參與市場交易的相關技術參數,包括額定充(放)電功率、額定充(放)電時間、最大可調節容量、最大充放電功率、最大持續充放電時間等。 第二十六條 獨立儲能應當向特定市場經營主體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市場交易申報信息、合同信息。 (二)性能參數類信息,包括提供調峰、調頻、旋轉備用等輔助服務的持續響應時長,最大最小響應能力、最大上下調節功(速)率、充放電爬坡速率等。 (三)計量信息,包括戶名、發電戶號、用電戶號、結算戶號、計量點信息、充放電電力電量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虛擬電廠、負荷聚合商等其他新型經營主體信息披露要求根據市場發展需要另行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