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向特定市場經營主體披露的私有信息包括: (一)成交信息,包括各類交易成交量價信息。 (二)日前省內機組預計劃。 (三)月度交易計劃。 (四)結算信息,包括各類交易結算量價信息、綠證劃轉信息、日清算單(現貨市場)、月結算依據等。 (五)爭議解決結果。 第四章 披露信息調整 第三十四條 信息調整是指市場經營主體擴增或變更本規則規定披露的信息,包括新增披露信息,變更披露內容、披露范圍、披露周期等。 第三十五條 市場經營主體可申請擴增或變更信息,申請人應當將申請發送至電力交易機構,內容應包括擴增或變更信息內容、披露范圍、披露周期、必要性描述、申請主體名稱、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擴增或變更信息披露申請后在交易平臺發布相關信息,征求市場經營主體意見。受影響的市場經營主體在信息發布后7個工作日反饋意見,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各市場經營主體的反饋意見并形成初步審核建議,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審核,審核結果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公示。 第三十七條 申請審核通過后,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信息披露主體開展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條 現貨市場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發布變更說明。 第五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三十九條 信息披露主體在披露、查閱信息之前應在信息披露平臺簽訂信息披露承諾書。信息披露承諾書中應明確信息安全保密責任與義務等條款。 第四十條 任何市場經營主體不得違規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市場經營主體的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市場成交結果的言論。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開展保密培訓,明確保密責任,必要時應當對辦公系統、辦公場所采取隔離措施。 第四十一條 信息封存是指對關鍵信息的記錄留存。任何有助于還原運行日情況的關鍵信息應當記錄、封存。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運行日市場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場申報量價信息。 (三)市場邊界信息,包括外來(外送)電曲線、檢修停運類信息、預測信息、新能源發電曲線、電網約束信息等。 (四)市場干預行為,包括修改計劃機組出力、修改外來(外送)電出力、修改市場出清參數、修改預設約束條件、調整檢修計劃、調整既有出清結果等,應當涵蓋人工干預時間、干預主體、干預操作、干預原因等。 (五)實時運行數據,包括機組狀態、實際負荷等。 (六)市場結算數據、計量數據。 第四十二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干預記錄管理機制,明確記錄保存方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違規更改已封存信息。市場干預記錄應當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備案,國 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定期對市場干預行為進行監管,保證市場干預行為的公平性。 第四十三條 封存的信息應當以易于訪問的形式存檔,存儲系統應當滿足訪問、數據處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信息的封存期限為5年,特殊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