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市場經營主體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監管。 第四十六條 電力交易機構配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對未按本規則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主體,采取提醒信息披露主體、上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市場經營主體應按照本規則要求,做好電力市場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的。 (二)制造傳播虛假信息的。 (三)發布誤導性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信息披露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對于出現以上行為的市場經營主體,納入電力交易信用評價,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依規將其納入失信管理,采取有關監管措施,問題嚴重的可按照規定取消市場準入資格,并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電力交易機構對各市場經營主體披露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等情況作出評價,評價結果向所有市場經營主體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暫行)》(國能發監管〔2020〕56號)同時廢止。現行規定與本規則不符的,以本規則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