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調查方法 本制度的調查方法為重點調查,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統計范圍、計算方法、統計口徑、填報目錄、受表單位和報送程序,認真組織實施,全面及時報送。 (六)組織實施 由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根據本制度組織各可再生能源行業有關單位共同建立能源行業監測統計體系,各單位根據不同的任務分工,分別完成各自的數據報送。 (七)報送要求 各報表的報告期別、填報單位、報送日期、報送渠道見報表目錄。 (八)質量控制 本制度針對統計業務流程的各環節進行質量管理和控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組織對數據進行審核,主要通過系統審核和專人審核的方法合理性校驗。一是企業上報時的自我審核,包含系統內設自動審核功能對數據的合理性校驗以及上報人員及其單位負責人的人工審核,二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對報表進行驗證審核,并最終確認,保證數據完整準確。 (九)主要統計指標公布的時間、渠道 本統計調查制度服務于可再生能源行業管理需要,發電量、產量、加工量、庫存、銷售等統計數據不匯總、不對外發布。 (十)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每月編制《月度能源數據》,通過國家能源局內網共享給國家能源局各司、各直屬事業單位、各派出機構。責任單位為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責任人為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負責人。 (十一)使用單位名錄庫情況 統計調查對象使用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 二、報表目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