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發電生產廠用電:指發電廠生產電能過程中消耗的電量。 (注:指標1-5,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均適用) 6. 棄風電量:指受電網傳輸通道或安全運行需要等因素影響,風電場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不包括風電場因風機自身設備故障原因未能發出的電量。 具體計算方法按照原電監會《風電場棄風電量計算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7. 風電棄風率:指受電網傳輸通道或安全運行需要等因素影響,風電場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棄風電量)與全部應發電量的比率。 風電棄風率=棄風電量/(風電實際發電量+棄風電量) 8. 集中電站和光熱電站棄光電量:指受電網傳輸通道或安全運行需要等因素影響,集中光伏電站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不包括光伏電站自身設備故障原因未能發出的電量。 9. 集中電站和光熱電站棄光率:指受電網傳輸通道或安全運行需要等因素影響,集中光伏電站可發而未能發出的電量(集中電站棄光電量)與全部發應電量的比率。 集中電站棄光率=集中電站棄光電量/(光伏實際發電量+棄光電量) 10. 投產日期:指建設項目按計劃規定的生產能力在本年內全部建成,經驗收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引進項目并應按合同規定經過試生產考核達到驗收標準,經雙方簽字確認)正式移交生產或交付使用的時間。風電、太陽能發電:按并網時間填報。 11. 平均儲熱小時數=∑光熱發電站容量×本站儲熱小時數/∑區域光熱發電總容量。 12. 農林生物質直燃發電項目:指以農作物秸稈、農產品加工剩余物、林業“三剩物”為原料,直接燃燒后或氣化后發電的項目。 13. 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指以城市生活垃圾為主要原料,在專用垃圾焚燒爐中直接燃燒后發電的項目。 14. 沼氣發電項目:指利用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城鄉生活垃圾、工業有機廢水、污泥等有機物質在厭氧條件下經過微生物的發酵作用生成沼氣后燃燒發電的項目。 15. 其他項目:指蔗渣發電等自發自用、未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生物質發電項目。 16. 生物質成型燃料:指以農林生物質(農作物秸稈及農產品加工剩余物、“林業三剩物”等)為原料,通過專門設備在特定工藝條件下經物理壓縮加工制成的顆粒狀、棒狀、塊狀等固定形狀的燃料。 17. 生物質成型燃料產量:以行政區域范圍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圍內在報告期內生產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量。 18. 生物質成型燃料產量折標煤:以行政區域范圍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圍內在報告期內生產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量按照熱值折算的標煤量。 19. 生物質成型燃料利用量:以行政區域范圍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圍內在報告期內利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量。 20. 生物質成型燃料產量折標煤:以行政區域范圍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圍內在報告期內利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量按照熱值折算的標煤量。 21. 項目建設類型:指生物質發電項目的建設方式,包括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造項目(將燃煤、燃油、燃氣等化石能源發電項目改造為生物質發電項目) 22. 鍋爐類型:指生物質發電項目所選用的鍋爐類型,農林生物質直燃發電項目鍋爐類型主要包括爐排爐、循環流化床鍋爐等,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沼氣發電項目等也有對應的專用鍋爐類型。 23. 組織機構代碼:嚴格按照當地統計局頒發的《統計登記證》中單位代碼填寫;嚴格按照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結構代碼》填寫。 24. 中深層地熱能:是指蘊藏在地下水中,通過天然通道或人工鉆井進行開采利用的地熱能。溫度一般在25℃以上,埋深介于200-4000m之間。 25. 淺層地熱能:是指蘊藏在地表以下一定深度(一般小于200米)范圍內巖土體、地下水和地表水中的熱能,它受地球內部能量傳導和太陽輻射共同作用而產生,一般溫度低于25℃。 26. 土壤源熱泵:通過地埋管形成地下熱交換器,以土壤作為低溫熱源,通過熱泵裝置利用土壤中所蘊含的低品位的淺層地熱能為建筑供暖、供冷。 27. 地下水源熱泵:抽取地下水,以地下水作為低溫熱源,利用熱泵裝置從中提取熱量或冷量用于建筑供暖或制冷,然后再將地下水回灌到地下。 28. 地表水源熱泵:以江、河、湖、海水為冷熱源,利用熱泵裝置從中提取熱量或冷量用于建筑供暖或制冷。 29. 再生水(污水)源熱泵:以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再生水或原生污水作為低溫熱源,利用熱泵裝置從中提取熱量或冷量用于建筑供暖或制冷。 30. 中高溫地熱發電:利用溫度介于90-150℃的中溫地熱流體或溫度高于150℃的高溫地熱流體進行發電的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