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綠色電力市場交易面臨發展瓶頸 伴隨電力體制改革的日漸深化,我國綠證、綠電、碳排放權等電力交易形式快速發展,市場規模顯著提升,為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作出積極貢獻。與此同時,由于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交易時間尚短,還未構建能夠覆蓋全國范圍、包含所有交易方式的綠電市場交易頂層設計,導致不同交易方式之間缺乏有效連接。 例如,當前,我國還未建立相對明確的綠電權益流轉認定和核銷機制。電力市場中,還出現了一些電力交易品種“交易了可再生能源的電量,但未交易對應的環境權益”的情況,導致購售電雙方以及電力交易平臺對環境權益的認定存在差異,不利于綠電市場交易的順利開展。 2.綠電省間交易在機制、配套建設等方面還需進一步完善 當前,我國“統一市場、兩級運作”的電力市場框架基本建成,形成了能夠銜接省間、省內,覆蓋全國范圍、全類型周期、不同交易品種的市場體系,支撐電力市場化交易成為配置電力資源的最主要方式。與此同時,作為電力交易體系中發展相對較晚的一員,綠電交易目前還未形成頂層設計,省間、省內市場銜接存在一定阻礙。 在運行機制方面,我國綠電跨省跨區“點對點”交易渠道還未完全建立,交易品種及合同周期的靈活性有待提升,以更好地滿足企業對綠色電力跨省區供應的迫切需求。 在配套工程方面,遠距離輸電的實現需要依靠遠距離大容量輸電能力及電網調峰能力的提升,需要企業投入更多精力開展電網相關技術攻堅才可能實現技術的持續升級。不僅如此,加快特高壓輸電工程建設,為綠電遠距離輸送搭建橋梁,也已成為加快綠電省間交易發展的關鍵。 四、我國碳市場發展概況 近年來,為了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能夠通過多種形式的市場經濟手段幫助排放主體實現減排目標的碳排放權交易(簡稱“碳交易”),已成為全球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一條重要途徑。 碳交易,指的是由政府確定碳排放總量目標及各主體碳排放配額,再由排放主體通過市場交易調整碳排放配額余缺,以達到總量減少目標。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當前,我國碳排放配額分配是以免費分配為主,小部分為有償分配(主要是拍賣分配)。生態環境部會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全國及各省級行政區的碳排放配額,再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向本地區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年度碳排放配額。 早在2011年,我國就曾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地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全國七家試點省市中率先啟動,其運行經驗為其他地區開展碳市場交易提供了有益參考。 作為強制履約市場,碳市場的政策約束性遠高于綠證及綠電交易。自2021年1月1日重新啟動以來,我國覆蓋全國范圍的碳交易市場已開展兩個履約期。第一個履約周期自2021年1月1日開始至當年12月31日共運行交易日114個,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1.79億噸,累計成交額76.61億元,履約率約為99.5%。其運行顯著提升了企業碳排放管理意識和能力水平,其中2020年各類燃煤機組實際供電碳排放強度較2019年降低5%~13%,實際供熱碳排放強度較2019年降低7%~12%。當前,第二個履約期的清繳工作已臨近尾聲,共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257家,年覆蓋二氧化碳排放量超50億噸,截至11月15日履約完成率超過95%。 (一)我國碳市場分類 1.碳排放配額(CEA) 碳排放配額(即CEA,Carbon Emission Allowance),簡稱碳配額,指國家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是碳市場的主要交易產品。 目前,我國碳市場還處于發展初期,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造紙、電力、航空八大重點行業被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范圍,而被納入全國碳市場體系的只有發電一個行業。為保證碳市場健康平穩有序運行,生態環境部于2023年3月15日發布《2021、2022年度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以下簡稱《配額方案》),明確了配額發放、調整及清繳履約等管理流程,為相關主體如期實現目標提供有益引導。 據了解,由于2021、2022年我國碳市場建設剛剛起步,碳排放核算核查水平及數據質量監管能力尚待提升,碳排放數據存在一定不確定性。為了更好地保證配額分配總量符合預期目標,《配額方案》采取了“事后分配”的方式,即在2023年才對2021、2022年度的碳配額進行明確分配。同時,配額缺口率在10%及以上且確因經營困難暫時無法完成履約的重點排放單位,可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預支2023年度部分預分配配額完成履約(預支部分會在2023年度配額核定清繳環節進行等量抵扣),但預支量不能超過年度配額缺口量的50%,且不可用于交易、抵押等其他用途。 實踐證明,這樣的分配方式能夠更加精準地把控配額分配總量和行業總體減排力度,既不會因為分配總量收縮過緊造成行業減排負擔過重,也不會因分配總量過于寬松導致碳市場無法更好地發揮促進減排的作用。 盡管目前我國碳配額份額的分配仍以免費為主,實際上,已有多個地區開始探索有償分配。例如,早在2015年,廣東省就曾組織過2015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發放,并最終以統一成交價16.1元/噸完成全部30萬噸的2015年度配額競拍。2023年11月,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也組織了兩場上海碳排放配額有償競價,并在第一次有償競價中,實現有償發放總量100萬噸,總成交金額達6751萬元。此外,湖北、北京、天津等多地也都進行過地區性碳配額拍賣探索。 數據顯示,截至10月25日,我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3.65億噸,累計成交額達194.37億元人民幣。按照規劃,未來,伴隨我國碳市場數據質量及制度的不斷完善、管理水平逐步提升、數據獲取時效性和準確度提高,我國碳市場也將由“事后分配”逐步轉為“事中分配”或“事前分配”,有助于經營主體盡早明確預期,有更充足的時間完成碳配額履約。 2.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即CCER,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中國核證減排量,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CER交易,就是控排企業向實施“碳抵消”活動的企業購買可用于抵消自身碳排放的核證量,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關鍵補充。 早在2009年,我國就曾啟動CCER交易規范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并于2012年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兩份文件,確定了CCER的交易機制及項目工作流程。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上線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允許簽發后的CCER項目進入交易所交易。然而,由于這一階段CCER市場建設尚處于探索階段,市場運行中出現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導致項目備案申請簽發工作于2017年3月停止。截至此時,我國CCER備案量約為5288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此后,盡管國家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于2018年5月恢復運行,但直至今日,增量項目的備案申請一直處于停滯狀態。 在碳市場體系中,CCER是CEA的重要補充,能夠為控排企業完成碳排放履約時提供更多選擇。自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 從履約形式和減排主體來看,CCER與CEA存在明顯區別。CEA是強制減排市場,以碳配額為交易對象,相關主體必須完成履約指標。而CCER則為一種市場化激勵手段,交易對象為風電、光伏、沼氣、林業碳匯等低碳綠色項目產生的自愿減排量,相關主體可以將項目減排量通過市場交易實現環境價值變現獲得經濟收益,可以看作是碳市場框架體系下對自愿減排主體的補償和獎勵。 表2 CEA與CCER規則對比 ![]() 資料來源:根據公開資料整理 10月,生態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圍繞自愿減排交易的各關鍵環節和參與主體,規定了項目業主、審定與核查機構、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等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被業內認為是我國CCER市場即將重新啟動的信號。而生態環境部新聞發言人也在生態環境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力爭于2023年年內盡早啟動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以有效發揮市場機制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的重要作用。 (二)我國兩個碳市場履約期運行機制對比 當前,我國碳市場已啟動兩輪。截至11月底,第二個履約期的總體配額履約率超過95%,上海、海南、青海等多地已提前完成清繳履約工作。 表3 我國兩個碳市場履約期運行機制對比 ![]() 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 從運行機制來看,第二個履約期基本沿襲了前一次的總體框架。例如,兩次碳市場的履約周期均為兩年,配額分配的覆蓋主體同為電力行業,市場運行采用強制市場的履約機制且以碳配額為交易標的。在抵消機制上,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額,但比例不得超過應繳配額的5%。 同時,在第一個履約期探索、實踐的基礎上,第二個履約期在配額分配的年度劃分、基準值、修正系數、履約方式等方面對部分細則進行了優化,以壓實企業降碳責任,加快推動電力行業綠色低碳轉型。 (三)我國碳市場發展面臨發展瓶頸 1.碳市場交易出現明顯“潮汐效應” 數據顯示,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期碳排放配額累計成交量1.79億噸,其中臨近履約的11—12月合計成交量占比就達到了82%,市場交易分布呈現出明顯的“潮汐效應”。 出現這一情況,主要是因為在我國碳市場第一履約期啟動之時,企業對碳市場交易的框架及交易形式等了解還不夠充足,導致市場觀望情緒嚴重,企業“惜售”心理強,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控排單位臨近年度履約期結束才開始集中交易,使市場呈現出了年中冷淡、年尾火熱的明顯差異。 2.碳市場交易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當前,我國碳市場交易的第二履約期已臨近尾聲,經過兩輪實踐,碳市場運行機制逐步完善,市場規模明顯擴大,但仍存在覆蓋行業有限、交易品種不足等問題。 首先,目前我國碳市場僅包含了來自發電行業的兩千余家企業,同屬高碳排放行業的水泥、鋼鐵、石化、化工等行業并未納入其中,碳市場覆蓋范圍還有不小的擴大空間。而以國有企業為交易主體的市場結構,也導致全國碳市場的活力稍顯不足。 其次,無論是我國碳市場發展所處階段還是國家下發的多個“雙碳”政策相關文件中,都要求碳市場運行機制中增加更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產品,以加快全國碳市場的市場化進程。例如,目前我國碳市場僅納入了發電行業,且配額全部免費發放,市場參與主體和產品均有待進一步豐富。同時,引入碳期貨、碳期權等金融衍生品,能夠進一步加強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提升市場活躍度。 3.價格波動無法充分反映市場信號 目前,我國碳市場的碳配額分配方式仍以免費分配為主。這一方式對企業的成本沖擊相對較小,但無法充分反映碳配額的經濟價值或企業的減排成本,難以充分體現碳價格對市場的引導作用。未來,還需逐步引入有償分配制度,以凸顯碳市場的引導作用,進一步完善全國碳市場制度體系建設。 同時,據不完全統計,當前大宗交易在我國碳市場中的占據絕大多數。其主要通過集團內部的配額調配、不同控排企業之間直接洽談或居間磋商的方式實現,交易過程不夠透明,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交易成本,同樣無法充分反映碳配額價值或企業減排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