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采用集中匯流方式接入電網時,電網企業負責提供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與公共電網的連接點。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連接點以上電網改造部分投資由電網企業承擔,公共連接點以下的匯流設施、接網配套設施原則上由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主體投資建設與運維。 第三十四條 新建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根據產權分界點由電網企業、項目投資主體分別投資建設監測控制設備,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效可靠利用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電網企業應當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別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計量表計。 第三十五條 全額上網、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還應當在并網投產前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合同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簡化相關條款內容。按照有關規定,分布式光伏發電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全部自發自用分布式發電光伏項目電網接入,可委托當地電網企業辦理接入手續,由其他單位辦理的,由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指導。 第三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交流側容量不得大于備案容量。涉網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涉網技術標準規范等要求,通過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后,電網企業不得要求重復檢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竣工后,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復核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檢測報告,并按照相關標準開展并網檢驗,檢驗合格后予以并網投產。電網企業應在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并網前復核光伏項目或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等)購置發票與備案主體的一致性,不一致的電網企業不得辦理并網。 并網驗收申請需要提交施工單位資質復印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主要設備技術參數,型式認證報告或質檢證書,包括發電、逆變、變電、斷路器、刀閘等設備(光伏電池、逆變器等設備,需取得國家授權的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報告);并網前單位工程調試報告(記錄);并網前單位工程調試報告(記錄);并網設備電氣試驗、繼電保護整定、通信聯調、電能量信息采集調試記錄;并網啟動調試方案;項目運行人員名單(及專業資質證書復印件)等材料。 第三十七條 對在原有基礎上擴建的項目,原項目已納入補貼目錄的,擴建部分按照新裝辦理,原項目無補貼的,擴建部分按增容業務辦理。在發電地址、發電容量、發電模式不變條件下可辦理過戶,應滿足建筑產權、發電戶、用電戶等的權屬匹配,并按新裝并網當年補貼標準執行。消納模式變更的,電網企業按新裝并網流程辦理,補貼按照項目并網當年的價格政策執行。 第六章 運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是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項目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分布式光伏發電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方面應當建立協同配合機制,依法依規依職責分工加強監管。分布式光伏連續六個月未發電且現場設備已拆除的,由電網企業告知業主或向社會公示后,進行銷戶處理。在已銷戶地址重新建設或遷移安裝地址的,須重新辦理備案、并網手續。未經備案機關同意,并網后擅自增加發電容量的,按照《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加強有源配電網(主動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明確“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技術要求,建立相應的調度運行機制,合理安排并主動優化電網運行方式。分布式光伏逆變器過電壓保護、電能質量、防孤島保護等主要涉網性能應滿足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要求。 對于存量具備條件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根據產權分界點,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實現“可觀、可測、可調、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效可靠利用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運后,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可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化運維公司等第三方作為運維管理責任單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有關設備制造供應商、運維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調度運行、網絡安全與數據安全等有關管理規定,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僅應當按照調管關系接受相應平臺的遠程調控,禁止擅自設置或者預留任何外部控制接口,并加強涉網設備管理,配合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做好并網調度運行管理,不得擅自停運或者調整涉網參數。 項目投資主體可根據電力用戶負荷、自身經營狀況等情況,按照第五條規定變更上網模式一次,同時進行備案變更并告知備案機關,重新開展并網申請,接入系統設計等工作。電網企業協助做好接網調整,項目投資主體與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核查,及時整改不符合規定或與備案上網模式不同的項目。拒不整改的應依規解網。 第四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電網企業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電網企業按照第四條規定做好分類統計和監測。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在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填報工作,并及時更新。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由電網企業負責填報并提交相關信息;非自然人戶用、一般工商業、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由項目投資主體負責填報,電網企業提交相關信息。全部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能源主管部門督促投資主體負責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