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印發關于開展2022年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有序推動自治區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有關要求,以綠色低碳轉型為牽引,推進氫能在工業
7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印發關于開展2022年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有序推動自治區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有關要求,以綠色低碳轉型為牽引,推進氫能在工業、交通、發電等領域的多元應用,開展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示范項目分為并網型和離網型。通知明確。示范項目分為并網型和離網型。申報時須確定項目類型,在并網型和離網型中擇一申報。須落實氫氣應用場景,提供氫氣消納協議。)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于2022年8月31日前將本地區項目申報材料報送自治區能源局,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內蒙古自治區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實施細則(2022 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氫
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5號),有序推進
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建設,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區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以下
簡稱示范項目)的申報、批復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示范項目由同一投資主體建設,申報時須落實氫氣
應用場景,提供氫氣消納協議。鼓勵氫能與交通、化工、冶金等
行業耦合發展,鼓勵自身具備用氫場景的企業開展風光制氫一體
化示范。 第四條 鼓勵利用非常規水源制氫,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氫。 第五條 示范項目分為并網型和離網型,一經確定原則上不
能調整。 第六條 并網型示范項目,按照不超過制氫所需電量的 1.2
倍確定新能源規模,新能源規模原則上不超過投產當年所在盟市消納能力。 第七條 離網型示范項目,按照制氫所需電量確定新能源規
模,新能源綜合利用率不低于 90%。 第八條 示范項目需配置電儲能,調峰能力原則上不低于新
能源規模的 15%,時長不低于 4 小時。儲氫設施容量大于 4 小時
制氫能力的,可根據需要相應降低電儲能配置要求。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九條 示范項目配套建設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氫變電站,
接入線路由制氫企業投資建設。 第十條 并網型示范項目應作為整體接入電網,與電網的聯
絡線路原則上由電網企業出資建設,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
建設時序不匹配的,可先由制氫企業建設,在適當時機由電網企
業依法依規收購。 第十一條 示范項目和氫能應用項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實
施一體化備案,示范項目作為整體接受電網統一調度,統一經營、
統一交易。 第十二條 并網型示范項目可向電網送電,年上網電量不超
過年總發電量的20%,上網部分占用盟市保障性消納空間。原則
上不從電網購電,上網電費按照自治區電力市場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申報審批 第十三條 自治區按年度開展示范項目申報。各盟市能源主
管部門按要求推薦本地區符合條件的風光制氫一體化示范項目,
統一報自治區能源局。 第十四條 自治區能源局組織電網企業和第三方咨詢機構對
示范項目進行評估,提出建議名單,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根
據審定結果批復示范項目。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批復結果備案示范項目。各盟市政府、市直相關部門及相關旗縣政府在規劃用地、
項目核準、施工許可等前期手續上要給予支持,協同推進審批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投資主體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建設內容,正式投
產后五年內,不得以出賣股權、資產租賃、分包、轉包等任何方
式實質性變更投資主體。 第十七條 并網型示范項目未全部建成的,不得并網。并網
型示范項目建設完成后,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通
過后,電網企業予以并網。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盟市按月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示范項目建設信息、運行情況等。投資主體無力實施示范項目的,自治區能源局取消項目示范資格并收回相應的新能源規模。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
局負責解釋。本細則發布前已批復實施的示范項目,仍執行原批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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