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發電》雜志:能具體講講設備融資租賃的操作方式嗎?
孫建波:比如,由我們承擔項目的EPC,根據業主屋頂大小設計安裝一套光伏系統,所有投資由融資租賃機構先行承擔,包括我們的EPC成本和設備費用。然后,由業主分三年、五年或者八年等年限,每年固定還款給融資機構。在業主還款結束前,這套系統的產權歸融資機構所有,在約定還款年限到期且業主還款結束后,系統產權轉交業主,產生的后續收益也完全由業主接手。
這種模式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不同之處在于,后者是根據業主實際的能源節約效果來獲得回報,而前者則是分期收回固定的投資,不承擔市場風險。另外,項目的實際投資者是屋頂業主自己,而不是外來投資者,這省卻了許多溝通成本和交易成本。
目前,這種融資租賃的方式在一些發達國家市場被廣泛利用,效果也非常好。
對于光伏設備制造企業而言,由于這種模式的投資資金來源于銀行等融資機構,自身不再承擔系統投資,且銷售產品的回款也不存在問題,因而可獲得良性循環。
而對業主而言,由于融資問題得到解決,且可通過后續電費收益參與還款,投資壓力大大降低。
所以,在當前市場情況和政策背景下,融資租賃及類似的投融資模式可以在促進分布式光伏發展方面,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
《太陽能發電》雜志:那么,您怎么看待設備制造企業直接投資光伏電站的做法?
孫建波:我覺得,上游制造企業投資電站,更像是在賣設備,電站投產之后都在積極地尋找買家,因此其投資電站僅是權宜之計。而按照目前情況來看,電站的出售,將越來越難。
而且,這種做法可能更適合規模較大的企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高,不合算。大企業的融資成本相對低一些,且還可以通過投資電站來解決制造端的融資問題。比如一個100 兆瓦的電站投資需要10 個億,本來這個企業生產方面的融資能力已經沒有了,財務報表可能都是負的,銀行不再融資給他,但現在他開始投資電站,如果電站的投資收益有保障,銀行就愿意貸款給他。
《太陽能發電》雜志:但問題是,現金流是制造業的生命線,投電站不是把資金鏈活水給“冰封”起來了嗎?
孫建波: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高,的確不適合投電站,但一些大企業還是可以投資一部分的,比如在甘肅、青海等能夠把發出的電能送到電網的地區,如果政府補貼資金拖的時間不是太久的話,還是可以適度投資的,但確實應該慎重。
對大多數光伏制造企業來說,投資電站僅是權宜之計,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現在產業鏈中游的產能和產品庫存已經形成一個巨大的堰塞湖,而投資電站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出水口,至少可以短期緩解嚴峻的供需失衡,但要避免出現與制造環節一樣的投資過熱。
另外,目前光伏全行業的現金流都非常差。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了,所有的利潤率都是假的。
所以,真正的方向還是要促進市場需求的產生,并保障所有相關者都有利潤。也就是說,在這個市場上,有人愿意投資建設電站,有人愿意買,也有人愿意賣,且大家都在這個商業運作中賺到利潤。
而我們這個市場的最大問題在于,從源頭上的資金鏈已經斷掉了。
《太陽能發電》雜志:您怎么看待一兩年內光伏行業的發展形勢?
孫建波:如果說還是靠電池組件廠家、投資公司或者發電集團去投資分布式發電,我覺得這個行業的發展前景是比較糟糕的。
也就是說,如果光伏應用還是依靠光伏人“自娛自樂”的話,是沒前途的。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引導全社會對光伏電力的消費。簡單地說,對于分布式光伏投資者而言,不僅自身可以用上綠色的電力,還可以通過賣電再賺點錢。這就是良性的發展,就能夠推著這個市場自動往前走。如果僅僅靠宣傳環保意識去推動光伏的安裝,恐怕大部分的人都還很難接受。
另外,包括投資、建設、并網、銷售、回款等整個系統還得具備便利性,不能太復雜了,不然也會降低大家的投資積極性。
以澳大利亞舉例來說,其居民屋頂系統安裝完成后,政府通過衛星地圖查看項目的安裝情況,再通過業主在政府網站上傳的文件和數據,確認以后就可直接發放補貼,根本不必派人到現場核查。而融資方面的模式也很清晰,基本就是政府給一半,居民出一半。對于項目參與各方來說,這是個規則清晰、充分競爭的市場,沒有那么多不確定性,因此無論是投資者、EPC、供貨方還是金融機構,大家都很清晰各自的市場角色,都知道自己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
而國內的市場,可能還需要在政策層面架構一些體系性的東西,以讓這個市場能夠在一種比較完善和規范的體系下運轉,應該由政策來推動光伏應用的社會化發展,而不是依靠光伏企業自求出路。如果解決不好這些問題,我個人并不看好短期內的行業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