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古赫特說,自愿加入此方案的中國光伏企業出口商,約占中國所有同類出口商的70%;未加入的約占30%。
數量控制,是這70%參加“價格承諾”方案的中國出口商,要面臨的第二重關卡:每年輸歐產品受上限制約。超過上限的出口商,將被征平均47.6%的關稅。
路透社27日報道說,如果以2012年中國輸歐太陽能產品1.5萬兆瓦計算,其中約一半即0.7萬兆瓦可以免去懲罰性關稅。
最后,第三重限制是從產業鏈角度再加碼,即產品限制。光伏產業鏈上,歐盟自身無法自給自足的產品,才可以由中國產品以“價格承諾”方式出口、補足市場需求;而歐盟能夠自給自足的產品,則需與全球產品競爭,同時也受到額外的保護:中國產品將被征平均47.6%的關稅。
這些措施出自WTO規則的反傾銷條款,以及歐盟貿易救濟規定;層層遞進和相互交叉作用,將對未來中國光伏產品出口歐盟造成廣泛而復雜的障礙。
一位不愿具名的、擁有超過20年貿易法專業經驗的律師對記者表示,對中國出口商來說,這個談判結果(的限制措施)非常嚴格;要滿足其中的所有條件,也變得極其困難。
這位律師舉例說:按照價格承諾的規定,中國公司必須在每季度結束后的15天內,向歐委會報告所涉輸歐產品的銷售數據。“要在15天內統計出太陽能電池板和組件的銷售情況,時間太短太短了。”
作為進口地區的反傾銷調查機構,歐盟委員會也由此獲得對出口商履行承諾的監督權力。因為價格承諾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口商違反承諾,歐委會有單方面的“制裁權”。
“這個價格承諾,就不是為光伏產業設計的。”這位貿易法律師說。
中國機電商會代表中國光伏企業與歐方展開談判。其在27日的聯合聲明中表示:“該價格承諾體現了中方絕大多數企業的意愿,使中國光伏產品在雙方協商達成的貿易安排下,繼續對歐盟出口,并保持合理市場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