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進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等補貼資金管理
除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資金外,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補貼資金繼續按《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以下簡稱《辦法》)管理。為加快資金撥付,對有關程序進行簡化。
(一)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范圍內的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不再通過省級財政部門撥付,中央財政直接撥付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各省(區、市)電力公司編制上年度并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補貼資金清算申請表,經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匯總。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地方獨立電網企業仍按《辦法》規定程序申請補貼資金。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電站、大型風力發電、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電網企業。電網企業要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及時全額辦理結算。
(三)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項目補貼資金,于年度終了后由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隨清算報告一并提出資金申請。
(四)中央財政已撥付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各地財政部門應于8月底全額撥付給電網企業。2012年補貼資金按照《辦法》進行清算。2013年以后的補貼資金按照本通知撥付和清算。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
2013年7月24日
附件:電網企業名單
國家電網公司,下屬公司包括: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北京市電力公司、天津市電力公司、河北省電力公司、山西省電力公司、山東電力集團公司、上海電力公司、江蘇省電力公司、浙江省電力公司、安徽省電力公司、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遼寧省電力有限公司、吉林省電力有限公司、黑龍江省電力有限公司、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湖北省電力公司、湖南省電力公司、河南省電力公司、江西省電力公司、四川省電力公司、重慶市電力公司、陜西省電力公司、甘肅省電力公司、青海省電力公司、寧夏電力公司、新疆電力公司、西藏電力有限公司等。
南方電網公司,下屬公司包括:廣東電網公司、廣西電網公司、云南電網公司、貴州電網公司、海南電網公司。
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包括: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湖北丹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西桂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烏江電力有限公司、湖南金垣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國際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水電有限公司、廣西水利電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招商供電有限公司、湖南郴電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保山電力公司、陜西地方電力公司、四川水電投資經營集團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