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下分布式發電方式:
(一)總裝機容量5 萬千瓦及以下的小水電站;
(二)以各個電壓等級接入配電網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
(三)除煤炭直接燃燒以外的各種廢棄物發電,多種能源互補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四)總裝機容量5 萬千瓦及以下的煤層氣發電
(五)綜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 70% 且電力就地消納的天然氣熱電冷聯供等。
第四條 分布式發電應遵循因地制宜、清潔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則,充分利用當地可再生能源和綜合利用資源,替代和減少化石能源消費。
第五條 分布式發電在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等各個環節均依法實行開放、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分布式發電項目應符合有關管理要求,保證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
第六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國分布式發電產業政策,發布技術標準和工程規范,指導和監督各地區分布式發電的發展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源評價和綜合規劃
第七條 發展分布式發電的領域包括:
(一)各類企業、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