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策保障及措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分布式發電給予建設資金補貼或單位發電量補貼。建設資金補貼方式僅限于電力普遍服務范圍。享受建設資金補貼的,不再給予單位發電量補貼。
享受補貼的分布式發電包括: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等新能源發電。其他分布式發電的補貼政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農村、牧區、偏遠地區和海島的分布式發電,以及分布式發電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國家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和輿論宣傳工作,營造有利于加快發展分布式發電的社會氛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及價格、財政等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分布式發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