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可再生能源附加的征收對象應該是電力用戶,而非發電企業,更不是通過調減上網電價來實現。此次提高補貼標準,實際模糊了上網電價與銷售電價之間的邊界。
更為合乎邏輯的做法應該是落實煤電聯動機制。在電煤價格下降的基礎下,下調上網電價,同步調整銷售電價結構。之所以未能履行煤電聯動,發改委的解釋是,“時間上尚未達到一年的聯動周期。”
有業內評論稱,這次調價看似聰明實則是觀念混亂的表現。煤電聯動、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可再生能源附加三者各有價格形成機制和理論體系,混合在一起使得電價體系更為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