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路和公共場所照明工程補貼。項目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或招投標方式進行建設。“鄉村亮化工程”繼續按照民生工程項目資金渠道解決。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后期運行維護費用納入市、縣(市)區、開發區財政預算。(責任單位:市城鄉建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市招管局、各縣(市)區、開發區)。
(二)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1.我市光伏企業當年國內銷售達到200兆瓦的電池組件、電池片、逆變器等生產企業,銷量每增加1瓦給予光伏組件或電池片(不重復計算)0.03元、逆變器0.01元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企業出口增量和境外辦展補貼按照現行省、市外貿出口政策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2.以我市光伏企業為主體,在市外投資的國內光伏電站或EPC總包(承包范圍包括組件)項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業生產的組件和逆變器,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于10兆瓦,項目建成后,經由當地電網企業出具同意入網意見的地面電站項目,按4萬元/兆瓦的標準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上限為2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3.對光伏企業的承兌匯票貼現費用給予50%的補貼,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4.鼓勵光伏企業總部遷入合肥,對來肥投資或擴大生產規模的光伏企業,優先安排土地指標和必備配套服務設施用地。對當年新引進的鋰電池、鈉硫電池和液流電池等蓄能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下、5000萬元-1億元和1億元以上的,在按新型工業化政策規定給予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六、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長任組長的市加快光伏推廣應用促進光伏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指導光伏推廣應用與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具體負責日常協調、推進工作(名單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