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中國國家能源局聯合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臺了《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服務的意見》,目前該文件已經下發至各省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發改委、能源局以及國開行各行。
該文件是此前中國國務院出臺的《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補充,該政策目標通過發揮金融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有效激發分布是光伏發電的投資。
國家能源局和國開行在經過調研后提出了七個意見:
中國分布是光伏發電處于發展初期,需要調動各類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建立合適的投融資體系。國開行要發揮開發性金融機構的引導作用,創新金融服務,積極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
國開行支持各類以“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方式建設和運營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重點配合國家組織建設的新能源示范城市、綠色能源縣、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開展創新金融服務試點,建立與地方合作的投融資機構,專項為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提供金融服務。
推動地方政府在試點地區成立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以市場化方式運作,具備借款資格和 承貸能力的融資平臺(即統借方)。國開行向融資平臺提供授信,融資平臺以委托貸款等有效的資金運作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對象提供融資支持。國家開發銀行根據國家光伏發電發展規劃和有關地區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實施方案,制定年度融資計劃,合理安排信貸資金規模。
國開行積極為各類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主體提供信貸支持。符合國開行直接申請貸款資格的投資主體可直接申請國開行信貸資金支持;對不符合直接 申請國開行貸款條件的企業和自然人,采用統借統還的模式給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