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公告或已公告的光伏制造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資格的光伏制造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企業公告資格時,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視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不定期市場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三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受理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光伏制造行業規范公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