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分布式光伏發電年度指導規模,在該年度內未使用的規模指標自動失效,當年規模指標與實際需求差距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可適時提出調整申請。
9、鼓勵各級地方政府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補貼標準,優先支持申請低于國家補貼標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第三章 項目備案
10、省級以下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的年度指導規模指標,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11、項目備案工作應根據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特點盡可能簡化程序,免除發電業務許可、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及社會風險評估等支持性文件。
12、對個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區域內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當地電網企業直接登記并集中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備案,不需要國家資金補貼的項目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自行管理。
13、各級管理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文件的主要事項,包括投資主體、建設地點、項目規劃、運營模式等,確需變更時,由備案部門按程序辦理。
14、在年度指導規模指標范圍內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自備案之日起兩年內未建成投產的,在年度指導規模中取消,并同時取消享受國家資金補貼的資格。
15、鼓勵地市級或縣級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建設與電網接入申請、并網調試和驗收、電費結算和補貼發放等相結合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體系,簡化辦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