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設條件
16、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設施應具有合法性,項目單位與項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場地及設施所有人非同一主體時,項目單位應與所有人簽訂建筑物、場地及設施的使用或租用協議,視經營方式與電力用戶簽訂合同能源服務協議。
17、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有關管理規定、設備標準、建筑工程規范和安全規范等要求,承擔項目設計、查咨詢、安裝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18、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采用的光伏電池組件、逆變器等設備應通過符合國家規定的認證認可機構的檢測認證,符合相關接入電網的技術要求。
第五章 電網接入和運行
19、電網企業收到項目單位并網接入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并網接入意見,對于集中多點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可延長到30個工作日。
20、以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地級市或縣級電網企業按照簡化程序辦理相關并網手續,并提供并網咨詢、電能表安裝、并網調試及驗收等服務。
21、以35千伏以上電壓等級接入電網且所發電力在并網點范圍內使用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網企業應根據其接入方式、電量使用范圍,本著簡便和及時高效的原則做好并網管理,提供相關服務。
22、接入公共電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入用戶側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用戶側的配套工程由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因項目接入電網引起的公共電網改造部分由電網企業投資建設。
23、電網企業應采用先進運行控制技術,提高配電網智能化水平,為接納分布式光伏發電創造條件,在分布式光伏發電安裝規模較大、占電網負荷比重較高的供電區,電網企業應根據發展需要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運行監測、公寓預測和優化運行相結合的綜合技術體系,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高效利用和系統安全運行。
第六章 計量與結算
24、分布式光伏項目本體工程建成后,向電網企業提出并網調試和驗收申請,電網企業指導和配合項目單位開展并網運行調試和驗收,電網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制定分布式光伏發電電網接入和并網運行驗收辦法。
25、電網企業負責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全部發電量、上網電量分布計量、免費提供并安裝電能計量表,不向項目單位收取系統備用容量費。電網企業在有關并網接入和運行燈所有環節提供的服務均不向項目單位收取費用。
26、享受電量補貼政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電網企業負責向項目單位按月轉付國家補貼資金,按月結算余電上網電量電費。
27、在經濟開發區燈相對獨立的供電區同一組織建設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余電上網部分可向該供電區內其他電力用戶直接售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