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技術進步與產業升級
(一)支持企業技術創新。以光伏技術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為核心,支持企業加大對材料、轉換效率、系統集成、新一代產品、電網接入等關鍵技術的研發投入。組織實施光伏技術攻關重大專項。鼓勵青年科技人才到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工作,并列入青年科學家培養計劃。支持高等院校開設光伏產業相關專業,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二)扶持企業做優做強。嚴格控制單純擴大產能的新建光伏產業項目,新上光伏制造項目應符合國家行業準入條件。重點支持骨干企業圍繞產業鏈,開展兼并重組、上下游協作定制。支持企業生產工藝過程標準化,推動制造模式向精致化、高效化方向發展。鼓勵創新型成長型中小光伏企業實施差異化發展戰略。
(三)規范產業發展秩序。建立健全光伏材料、電池及組件、系統及部件等標準體系,完善光伏發電系統及相關電網技術標準體系。加強硅片、光伏電池及組件、逆變器、光伏配材、應用系統等產品的檢測和認證平臺建設,建立檢測認證制度,未通過檢測認證的產品不準進入市場。建立光伏產業發展監測體系,及時發布產業發展信息。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實行按照電量補貼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對我省光伏發電應用的支持,申報國家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示范區,建設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小鎮及示范村,組織光伏發電項目實施。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實行按照電量補貼的政策,補貼標準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省再補貼0.1元/千瓦時。
(二)加大產業政策支持力度。擴大光伏技術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范圍,根據其所在企業的研發費用占主營業務收入的3—5%、5%以上兩個檔次,對每家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給予500萬元或1000萬元的省財政補助,每年安排不少于1項科技攻關課題,每項省補助經費100萬元或150萬元,連續支持3年,所在市、縣(市、區)給予相應支持。對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的光伏骨干企業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型成長型光伏中小企業,在財政專項資金申報安排、進口設備免稅、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
(三)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電量免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等針對電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企業研發費用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照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兼并重組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省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和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對光伏發電項目給予一定的投資補助。鼓勵市、縣政府安排資金對投資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給予補助。各地政府不得以征收資源使用費等名義向光伏發電企業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