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監管不嚴恐催生電站建設無序發展
隨著“國發24號文”相關配套政策落實實施,對市場的良好預期推動國內光伏電站建設熱潮。除了原有光伏企業外,電力、電子、能源及其他傳統行業企業也紛紛涌入光伏系統集成領域,國內政策性銀行對光伏電站的支持力度也在加大。但過熱的局面也將給光伏市場帶來隱患。一是光伏電站審批權下放可能導致電站建設“一放即亂”、無序發展,監管不嚴也易催生地方保護主義,不利產業規范。二是由于電網與電源建設周期不協調,在電網發展規劃尚未落定的情況下,光伏電站投資熱可能再現并網難題,加上對電網沒有激勵措施,恐將影響光伏電力的接入。三是隨著光伏裝機量的快速擴大,在電力調度方面,除了面對風電等新能源的競爭外,也會與傳統能源爭奪上網時間,不排除會像風電一樣出現棄光限電的現象,從而影響光伏電站的經濟性。四是管理體制問題,由于政策剛剛發布,上行下達需要時間,并且在執行過程中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因此,發展光伏電站應按照國家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切忌一擁而上重蹈風電覆轍。
總體來說,在新的發展形勢下,2014年我國光伏產業將面臨由于國內市場的過快擴大而導致的新一輪產能過剩,光伏制造業也將由于生產方式的變化而面臨深刻變革,現行光伏補貼政策的局限性不利于推動光伏應用的多樣化和發揮光伏電站的正外部性,政策的單向利好恐催生光伏電站建設無序發展等,這些均對產業的規范和應用市場的擴大帶來嚴峻挑戰。
三、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一)貫徹落實光伏規范條件,積極推動行業整合
尊重市場規律,引導產業兼并重組,堅決推進光伏產業的“去產能”。一是“支持一批”,貫徹落實《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引導社會資源向達到規范條件的企業傾斜,間接促進落后產能的退出;二是“整合一批”,落實《光伏行業兼并重組的實施意見》,鼓勵優勢企業垂直或縱向整合,培育幾家大型光伏企業集團;三是“淘汰一批”,完善并嚴格標準和認證體系建設,提高產品售后服務標準,對不達標的產品或逾期未能整改的產能堅決予以淘汰;四是“轉移一批”,實施“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鼓勵光伏企業創新國際貿易方式,優化制造產地分布,在境外開展投資生產合作,推進光伏企業國際化發展。
(二)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增強核心競爭力
一是加強光伏產業發展戰略研究,借鑒電子信息制造業發展經驗,提前布局,做好應對制造業服務化準備;二是支持先進企業繼續做大做強做精,通過生產規模、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不斷降低產品生產成本;三是鼓勵企業自主創新,通過支持建設研發中心或技術改造等手段扶持有自主技術的骨干龍頭企業,鞏固和提高核心競爭力;四是建立和完善國家級的光伏技術創新和研發中心建設,解決產業發展的關鍵和共性技術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