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開展的“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和“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主要針對高耗能企業,非高耗能企業的節能減碳一直是政府管理短板。非高耗能企業主要是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目前我國非高耗能企業生產工藝和裝備水平參差不齊,能源消費呈不斷增長態勢,非高耗能企業的節能減碳已經成為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研究英國碳減量承諾能效機制(CRC)對推動此類企業碳減排具有重要意義。
英國 CRC 是成熟的針對非高耗能企業的碳管理機制。目前,在英國,主要有三個減碳機制,即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碳減量承諾能效機制(CRC)和氣候變化協議(CCAs)。其中,EU-ETS和 CRC 是強制實施的。EU-ETS 主要針對能源消耗大戶,即鋼鐵、化工、有色、電力等高耗能行業的大型企業。CRC 主要針對非能源密集型企業和公共部門組織,CRC 的管理重點是未被EU-ETS 涵蓋的非高耗能企業。而CCAs 不僅關注企業的直接排放,也關注用電、用氣等產生的間接排放。CRC 和 EU-ETS、CCAs互補,三種機制幾乎覆蓋了英國全部碳排放企業。
CRC 機制主要有確定參與資格、提交報告、配額管理、審計審查、對外公布五個關鍵環節,有效保障了其在非高耗能企業碳減排方面作用的發揮。在行動上,通過強制要求參與方提交報告;在經濟上,通過碳配額分配和碳交易機制產生經濟成本和收益;在聲譽上,通過公開曝光企業和機構的碳排放量,推動企業主動參與碳減排。
強制實施的 EU-ETS 和 CRC制度都要求對企業排放量進行核查,但核查要求不同,EU-ETS由經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而 CRC 是由環境局每年以20%比例進行抽查審核。參與 CRC 的企業或組織也可以提前向通過政府批準的第三方機構申請進行核查,環境局在抽查時會對第三方機構核查結果予以考慮。CRC 體系承認的第三方核查標準有三個:碳信托標準、排放測量及減排認證方案(CEMARS)和英國標準學會(BSI)推出的風箏標志。其核查結果體現為“核查報告+證書”形式,經過審計核查和配額結算后,相關機構對參與企業或組織的碳排放情況進行公布。
目前,我國高耗能企業的節能減碳已取得較好效果,可挖掘潛力在逐步降低。與高耗能企業相比,政府對非高耗能企業節能減碳機制設計重視程度遠遠不夠,非高耗能企業的碳管理水平亟待提升。
節能減碳成本的內部化與效益的外部化,造成非高耗能企業普遍存在“搭便車”的思想,節能減碳缺乏主動性。客觀上看,工藝落后、技術陳舊是中小企業等非高耗能企業的普遍現象,實行節能減碳,就需要更新設備、淘汰落后工藝、引進新的節能技術,這會耗費大量的人力與財力,而這些對于中小企業來說非常困難。雖然商業銀行推出了綠色信貸,但能獲得貸款的企業仍是鳳毛麟角。
作者:王 娜 來源:能源網-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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