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拒絕驚詫,也無需驚喜。作為碳市場的新進者,我們既要從成功中吸取經驗,也當從失敗中總結教訓。回首過去一年的國內碳市場,我們看到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就敲鑼交易的高調和繁華,也目睹著首日交易之后連續幾個月的平靜與落寞;我們預期履約的臨近會帶來交易的活躍,卻不曾想到突然而至的拍賣徹底摧毀價格的底線;我們在不斷完善的交易細則中變得更加堅定,也在各種柔性價格機制的交錯中迷失方向。作為一個新興的碳市場,無論是今天的試點還是將來的全國市場,我們都將繼續在完善機制的實踐中不斷推陳出新。然而,應當注意的是,任何的制度創新都要確保市場參與者的穩定預期,既不能將新的規則溯及既往,也不可將既定的規則重新演繹。在一定的交易周期內(至少是一個履約周期),要確保交易管理辦法和具體交易規則的可預期性。
當然,在強調政策穩定性和延續性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靈活的氣候政策對于碳市場發展的保障。例如,在國內交易試點的設計中,我們充分吸取歐盟碳市場的教訓,推出了根據強度目標而設定年度配額總量等規定,確保了減排行為能夠對經濟發展的總體形勢做出更加靈敏的反應。
不可否認,在穩定性與靈活性的天平兩端,我們似乎還沒有找到一個足夠的平衡。這無疑是碳市場發展初期要經歷的必要階段,但充分的制度保障一定程度上可以縮短這一階段所帶來的困擾。在平衡政策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的過程中,保障政策制定和執行的透明度應當成為實現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無論是履約企業還是參與交易的其他主體,應當結合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自身特點,積極表達觀點,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交易機制的設計;作為政府,應當搭建必要的溝通平臺,充分傾聽、理解市場參與者的不同聲音,確保每一項政策和交易規則的出臺都得到了充分的交流。任何一項新的碳價政策的施行,既要考慮到政策實施的影響和效率,也要確保市場參與主體有足夠的時間做出反應。無論是配額還是抵消額交易,無論是需求方還是供給方,只有絕大多數的交易參與者都能有一個相對穩定的政策預期,才能夠做出連續的市場買賣行為,避免整個交易周期內交易量大起大伏,確保碳價信號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指出,要堅定不移推進改革,還原能源商品屬性,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碳價作為能源價格特別是化石能源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還原能源的商品屬性具有突出意義。無論是在上游的天然氣價格改革還是在下游的電價改革,不僅要保障碳本身所具有的商品屬性,也要充分認識到碳價對于能源價格的重要影響。在一個完善的碳市場環境中,既要夯實氣候和能源政策對于碳市場發展的“領航”和“護航”作用,也要逐步減少具體政策和行政法規在交易實踐中的“面面俱到”,優化市場管理結構,簡化價格調控手段,真正還原碳的商品屬性。
(作者BNEF碳市場分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