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交易市場構建的頂層設計方面,筆者有如下建議:
碳減排的總量設計。 建立碳交易市場須設定交易總量,這是實施碳交易許可證制度的前提。制定碳減排的交易總量須考慮三個因素:一是碳排放總量與價格的關系。總量定的過高,碳交易價格會很低,減排效果不明顯。反之,碳交易價格會很高,可能會造成企業倒閉,影響經濟和就業穩定;二是碳排放總量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總量過高,短期內會影響經濟增長的速度。反之,會影響減排效果。最理想的排放總量應該與可容忍、可承受的經濟減速相吻合;三是中國碳排放總量與全球碳排放總量的關系。中國的碳減排需要同世界接軌,同時還要考慮中國的實際。目前中國經濟正處于增速由兩位數的10%左右下調至7.5%的轉型換擋時期,因此是承擔國際減排義務的最佳時期。
碳交易許可證制度的設計。碳交易許可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設立“碳交易許可證拍賣機構”,根據治污目標確定污染許可證的數量,向污染者拍賣限定數量的污染許可證,并規定只有購得許可證的企業才有權進行所容許的定量污染。這種制度設計使碳排放被控制在碳交易中心,并隨著交易總量的下調而遞減。建立可交易許可證制度應注意它的局限性。一是跨境污染的局限。跨境、跨區域污染往往使許可證的總量控制失效; 二是長期性和不可逆性的局限。某些污染的影響長期存在,延續數十年甚至上百年;某些污染是不可逆的,而可交易許可證制度更具有短期效應; 三是不確定性的局限。某些污染的后果事先無法預料,許可證交易難以掌控污染的后果。所以,探索市場手段治污的區域的國際的合作機制、長期效應機制、應對不可逆的無法預料的治理機制至關重要。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的設計。目前北京等七個城市建立的環境能源交易所已有較好發展,但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高耗能企業未購買許可證的碳排放行為仍然存在,且容易形成碳交易價格差異的套利行為,容易使污染向碳交易價格低的地區轉移。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需要分階段分層次推進。首先構建配額型交易市場,即總量管制下的排減單位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其次開發項目型交易市場,即減排項目下所產生的“排放減量權證”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與碳排放權相關的金融產品創新的設計。通過碳交易的獲利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和開發碳排放權的各種金融現貨產品,使交易產品和交易形式多樣化;建立碳基金、碳減排收益權抵押貸款機制以推動低碳融資擔保和項目投資。在開發現貨產品的基礎上開發各種期貨產品以對沖價格風險,降低企業碳交易成本和價格波動風險;探索碳交易合同保險機制。
碳交易法規的設計。依據碳交易市場創建過程制定相關法律,主要包括:設立碳總量測定和減排的法規;碳交易許可證的法規;全國性的注冊登記系統、清算機構、第三方認證機構的法規;排放權分配、價格形成、減排激勵、保險等諸項法律。探索構建碳交易的法規體系,并隨碳交易實踐的發展完善和修訂。
(作者系東北師范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