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中,北京首發《碳排放權抵消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允許控排單位使用經審定的碳減排量履行年度控制責任。 9月2日頒布的《管理辦法》由北京市發改委和北京市園林綠化局聯合發布。《管理辦法》的諸多規定極具創新性
《管理辦法》出臺后,控排企業多了一種低成本減排的選擇,而非控排企業的節能改造項目在獲得財政獎勵之外,還可通過轉換碳減排量,入市交易。據分析,此舉是節能量市場化的一種途徑,也是對企業節能雙重激勵。
一位從事節能量交易的業內人士透露,有些企業已經在積極咨詢參與碳交易的相關事宜,企業對這一新市場持樂觀態度。
明確交易標的 配套細則待出 節能量交易和碳交易都有各自的標準或方法學、第三方驗收或核查制度以及審批流程等,但兩者也存在差異。
比如交易標的在節能量交易中,財政獎勵的是年節能量,只可一次性交易。而在碳交易中,經核證的自愿減排(CCER)項目,買賣的是項目每年實際減排量之和,可一次性交易,也可分次,單次交易一年或幾年的減排量。
前述業內人士說,“企業年節能能力與項目節能量是兩個概念,比如某項目設計的年節能能力為5000噸標煤,項目完工并運行一段時期后,會對項目進行節能驗收(審核),比較實際節能量和設計值,并取其中的合理值或保守值。可能存在的情況是,一些節能技改項目核定的節能量是5000噸標煤,但可能在某些年份機組調試不到最佳狀態,開工時間不足,造成當年實際節能量不足5000噸;也可能存在機組調試的好、運行時間長的情況,那么當年的節能量又高于5000噸。”
據悉,對于交易標的的差異,《管理辦法》也做出了規定,碳減排量按照節能項目連續穩定運行一年間實際產生的碳減排量進行核算。此規定更接近目前碳減排項目的核算標準和流程,同時可有效控制入市的節能項目碳減排量,避免供給過剩。
但就此類項目的核算及相關具體操作,以及對兩個交易體系的進一步銜接問題,上述業內人士認為,還有待首批探路者具體實踐,走一次完整的流程,捋順項目節能量進入碳市交易的各個環節。
洪繼元表示,《管理辦法》剛剛出臺,北京市發改委將進一步研究并考慮出臺配套的操作細則。
作者:李雪玉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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