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能新〔2014〕37號)精神和本市工
第十三條 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辦理備案后,其他行政審批手續可簡化,免除項目發電業務許可、建設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水土保持、減震防災、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等手續。
第十四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應不影響其原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相關的設計、施工和運維須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參與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運維企業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六條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產品選型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需并網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成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項目業主應委托有國家實驗室認可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組件、逆變器、匯流箱、交直流配電裝置、變壓器、安全規范以及電能質量等方面的檢測。居民用戶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由供電部門統一組織驗收。
第五章 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
第十八條 由供電部門負責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等事宜,具體操作流程參照《南方電網公司分布式光伏發電服務指南(暫行)》執行。
作者: 來源: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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