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其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概念定義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水能、風能、空氣能等非化石能源;分布式發電系統,是指在用戶所在場地或附近建設安裝、運行方式以用戶端自發自用為主、多余電量上網且在配電網系統平衡調節為特征的發電設施或有電力輸出的能量綜合梯級利用多聯供設施;生物液體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體燃料;生物固體燃料,是指用枝椏材、鋸末、秸稈、稻殼等廢棄物原料生產的生物固體成型燃料。
三、開發利用原則 本市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典型帶動、規模應用的原則,以重點項目和示范區建設為抓手,以技術創新為支撐,以產業發展為基礎,以市場機制為平臺,重點推進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以及基于可再生能源應用的冷熱電三聯供分布式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
作者: 來源:“中國杭州”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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