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號文缺乏對批發市場中競爭結構的謀劃,售電側改革難有成效。文件中紛繁的任務設置也并未反映出統一明確的目標,改革方案亟需系統性思維。
其次,9號文未對競爭性電力交易模式形成明確定位。
盡管9號文提出了關于電價形成機制、電力交易體制、電力交易機構和發用電計劃等多方面的改革任務,但紛繁分散的任務設置并未反映出統一的目標和明確的目的——完成這些任務要達到什么,以及為了什么?從國際經驗看,雖然各國之間并不存在電力交易的標準模式,但其改革進程和成效卻有相似的理論判斷標準——構建競爭性電力現貨市場,向市場主體傳遞電力商品的真實社會價值,有效地引導生產、消費和投資。9號文指出的各項改革任務雖各有側重,卻未能指向同一個中心,掣肘局面恐將不可避免。9號文并未理清現貨交易與遠期交易的關系,側重鼓勵遠期的雙邊交易,根本上缺乏效率考量,利益調整的色彩非常突出。
當然,對現貨交易和遠期交易兩種組織形式的選擇而言,不但理論上存在著爭論,實踐上的差異更大。但無論如何中國電力體制改革都需要在一體化形式和分離形式兩種基本的競爭市場組織形式中做出方向性的抉擇。簡單來說,所謂一體化和分離是針對電量、輸電容量和備用容量等是否分別定價,以及系統運營機構對遠期市場的控制程度而言。在一體化形式下,系統運營機構往往通過市場主體報價和系統優化的方法控制所有交易;在分離形式下,系統運營機構則主要管理電網阻塞和實時平衡,最小限度地干預各類遠期交易。盡管兩種組織形式在特定理論條件下具有相同效果,但現實差異明顯。一體化形式包括美國的新英格蘭、紐約,以及2001年之間的英格蘭和威爾士等,分離化形式則包括澳大利亞和美國德州等。
9號文的努力方向似乎是直接向分離形式邁進:既主張擴大雙邊交易,又主張對電網使用采取成本加成定價,還主張備用的雙邊交易或補償機制。但多管齊下的措施背后是對理論和國際經驗的誤解,及對現實情況的偏離,結果將是既損害原有的協作經濟性,又無法釋放市場激勵。實際上,進入21世紀后,各國競爭性電力市場的組織形式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其本質是各國根據實際情況在系統協作性和市場激勵間重新尋求最佳權衡。
這一過程得益于機制設計理論的支撐,但本身性質上屬于契約關系的發展。理論上,如果契約關系足夠充分,那么選擇一體化和分離形式并無顯著差異,但現實契約關系總是不充分的。中國目前尚不具備競爭性的一體化組織形式下的基本契約關系。在這種條件下,直接向更自由化的組織形式過渡,難度極高,風險極大。因此,無論從理論還是實際來看,中國都應適宜選擇側重于系統協作性的一體化組織形式,國際經驗上可借鑒電力庫的組織特征。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電力商品的獨特技術特征決定了電力市場比任何其他商品市場都更加需要機制設計,也正因為如此,改革方案的系統思維才更加重要。9號文配套方案必須要進一步澄清模糊認識,明確改革思路,消除改革隱患。
作者:馮永晟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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