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的意見(暫行)》,提出在甘肅和內蒙古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 《意見》提出的總體目標是,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區加強電力外送、擴大消納范圍的同時開展就近消納試點,以可再生能源為主、傳統能源調峰配合形成局域電網,降低用電成本,形成競爭優勢,促使可再
“從理論上說,火電系統擁有一定的靈活調節裕度,可以為風電進行調峰,但調峰所付出的成本需要有所補償。由于各發電機組的上網電價由政府確定,機組之間喪失了靈活調節的動力,市場激勵機制缺乏,導致電力輔助服務動力嚴重不足。”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一位專家告訴記者,“至于傳統能源怎么調峰配合,《意見》沒有明確,需要試點去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明確提出,通過企業自備燃煤火電機組公平承擔社會責任,履行調峰義務,參與交易,提高調峰能力,加大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力度。
建立優先發電權
此次《意見》中,行業人士比較關注的還有“建立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權”。《意見》明確,通過建立優先發電權,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年度安排原則,實施優先發電權交易,并在調度中落實,努力實現規劃內的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建立利益補償機制,鼓勵燃煤發電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進行調節。
“一個地區的消納能力在沒有承接外來轉移產業的前提下,短期內是不會有明顯變化的,所以就近消納的本質就是在消納能力一定的情況下,發電權在火電、水電、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各種電源之間如何重新分配的問題,改革難度不小。”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高虎公開表示。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秦海巖對記者表示,在我國現有電力體制下,特別是在電力市場機制還未正式建立的情況下,《意見》的提出不失為落實《可再生能源法》,解決棄風棄光問題,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上網的有效措施。
按照秦海巖的理解,《意見》提出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年度安排原則,使可再生能源電力擁有了類似于火電的“計劃電量”,這是對發電權的一種承認和保障。而之前這種保障只停留在紙面上,在實踐中是缺位的,雖然《可再生能源法》和《節能調度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優先調度、全額保障性收購等原則,但現實中并未得到很好落實。而且,由于火電享有“計劃電量”,使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不但沒有體現出任何優先性,實際上還在為火電調峰和讓路。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年度安排原則將有效改變這一現狀。
“《意見》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的優先發電權,關于發電權電量的確定,以風電為例,應該根據國家出臺的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政策中的四類資源區理論發電小時數進行測定,使其與現行電價標準的測算依據相一致,以保障企業的合理利潤空間。”秦海巖說,“《意見》中提出的優先發電權交易,實際上是通過發電權交易的形式來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電網企業未按規定完成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且,賠償(交易)標準不應低于企業正常并網發電時所獲得的國家補貼標準。”
此外,《意見》鼓勵其他可再生能源消納的運行機制。包括鼓勵對燃煤機組進行技術改造、對熱電聯產機組加裝蓄熱器,實施深度調峰,提高電網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充分發揮抽水蓄能機組和儲能設備的快速調峰能力,實施風光水儲聯合運行等。
作者:肖薔 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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