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力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省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號)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村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力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省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號)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村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應用財政扶持意見》(晉市政辦〔2015〕3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促進農村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示范應用財政扶持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和鼓勵全市范圍內農戶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拓展農民增收渠道,推動光伏產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專項資金扶持采用后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農民受益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和補貼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于補貼在全市范圍內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購置使用本地光伏產品且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國家、省單獨立項予以專項補貼的項目,不在本辦法補貼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兩類:
(一)農戶自建的家庭式光伏發電項目;
(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建設的與現代農業設施相結合的光伏發電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補貼包括光伏發電電量補貼和光伏項目建設安裝補貼。
光伏發電電量補貼標準:按0.2元/千瓦時給予補貼。
建設安裝補貼:自2015年6月26日之后新建的光伏發電項目,按建設裝機容量給予3元/瓦的一次性建設安裝補貼;對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已建成的光伏發電項目,按新建項目標準的50%補貼。
農戶自建的家庭式光伏發電項目,每戶建設安裝補貼的規模不超過10千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每個經營主體建設安裝補貼的規模最高不超過500千瓦。
第八條 本地光伏產品是指在晉城市范圍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使用在晉城市范圍內生產的硅片、光伏電池片組裝成的光伏電池板。
第九條 本地光伏產品生產企業須在晉城市科技局備案, 備案每年一次,未備案企業生產的產品不列入補貼范圍。備案時需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身份證、環評批復、發改委備案(或核準)文件和能夠生產硅片、光伏電池片的主要設備的規格、產能清單及購置發票等。
第十條 除本地光伏產品外,其它光伏組件不予要求。
本地光伏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光伏產品應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保證產品質量。本地光伏產品提供者應與用戶簽訂購銷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把五年內免費保修等質量要求列入其中。
本地光伏產品生產企業和安裝施工企業(人員)應本著安全第一的原則,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確保農村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運行安全。
使用本地光伏產品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前須向電力部門申請并取得電力部門審核通過。
作者: 來源:晉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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