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力推進我市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和光伏制造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省政府《關于加快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晉政發〔2014〕4號)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村地
(二)申報審核程序
1、光伏發電項目投資人應在項目投產發電后,按規定時間向其所在縣(市、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2、各縣(市、區)科技局按規定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上報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對通過初審的補貼項目進行復審,并將復審結果在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項目,市科技局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核查。按照核查結果,對符合補貼要求的列為下一次補貼對象,對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第四章 補貼資金的核定
第十四條 光伏發電電量補貼根據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實際發電量憑據確定補貼金額。
第十五條 建設安裝補貼根據項目的裝機容量,按標準確定補貼金額。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憑審核后的補貼資金申請表到所屬縣(市、區)財政局辦理資金補貼手續。
第五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負責專項資金項目的具體實施。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申請補助者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補助資金外,取消該單位或個人三年內享受財政補助的資格,并列入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黑名單”。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作者: 來源:晉城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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