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39號公告。公告稱支持金融機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發展。光伏等清潔能源被中國人民銀行列入《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
以下為公告原文: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39號
為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引導金融機構服務綠色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布),現就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綠色金融債券是指金融機構法人依法發行的、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并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綠色產業項目范圍可以參考《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見附件)。
二、本公告所稱金融機構法人,包括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
三、金融機構法人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最近一年盈利(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除外),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金融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機構相關規定;
(四)具有完善的綠色產業項目貸款授信、風控、營銷等制度規定和成熟的業務團隊。
四、金融機構法人申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材料:
(一)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申請報告;
(二)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說明書,其中應當包括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策程序和環境效益目標以及綠色金融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
(三)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以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
(五)募集資金投向綠色產業項目的承諾函;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除本公告第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鼓勵申請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法人提交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或認證意見。
作者: 來源:太陽能發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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