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的調整法案已經在內閣會議上通過,正在做法律修訂準備。記者就調整的原委及其變更點,采訪了日本經濟產業省新能源對策課課長松山泰浩。
——關于“收購價格的確定”,在2015年度,變更了FIT的運用規則,確定的時間從“申請并網”時改為了“簽訂并網協議”時。 松山:直到確定收購價格的時間這一步,以“調整運營方式”都解決了。此次因法律修訂,認證的時間改為了“簽訂并網協議”之后。走到了簽訂并網協議這一步,就能獲得融資,事業實施的確定性會大為增加。
反言之,如果沒有簽訂并網協議,就得不到融資,事業計劃就無法進行。按照這個思路,一開始就應該把“簽訂并網協議”作為認證的條件。但之前并沒有這么做。所以這次法律修訂,要在條件中加上這一條。
推行新認證制度不是為了清除停滯項目。而是要連同新項目在內,還其本來面貌,支撐“可再生能源事業”的發展。
因此,不管是空頭項目還是已運轉的項目,所有項目都要通過新的認證制度,重新取得事業計劃認證。當然,已運轉項目已經簽訂并協議并了網,視同為取得了認證,在過渡到新認證制度后,仍將維持目前的收購價格。
對于空頭項目,從施行之日起,將會實施一段時間的過渡性規定(寬限期),如果在此期間沒有簽訂并網協議,取得新認證,就不能享受現行認證制度的優惠條件(收購價格等)。在法律修訂生效之前,希望這些運營商決定要不要簽訂并網協議,取得新認證。
到法律修訂生效的時候,在2012年度取得認證的40日元項目已經過了5年。而一般來說,簽訂系統并網協議只需要9個月。對于研究事業的可行性,5年的時間應該足夠了。
“無限制、無補償”的項目也可以自籌資金開展 ——簽訂并網協議需要向電力公司支付工程費用。費用的金額在上漲。 松山:系統強化費用變高,募集運營商共同負擔的機制已啟動,倘若采用了這種方式,中間會設置過渡性措施。如果不算太高,要想過渡到新認證,只要支付工程費用,簽訂并網協議就可以了。
——在超過“30天等輸出控制額度”,要求遵循指定規則的電力公司的轄區內,如果運營商被要求實施無限制、無補償的輸出控制,有可能會得不到融資,導致遲遲簽訂不了并網協議。 松山:在指定電力運營商的轄區內,要求實施無限制、無補償的輸出控制,是為了調節供需平衡,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如果運營商認為這樣也可以盈利,要繼續推行計劃,可自籌資金開展發電事業。(未完待續)
作者:金子憲治 來源:日經bp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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