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廈干先生訴求被告賠償設備損失98000元等;被告稱干先生向第三方公司買的設備,被告無須賠償設備損失
焦點
1發電設備是否可以退回?
干先生:我是受國家政策的引導以及被告工作人員的推銷,才決定購買安裝發電設備的。我按照合同完成了所有的配合工作,但并網發電后,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及國家政策的要求支付補貼及上網電費。我與被告多次交涉,其一直未能履行共同義務。
并網發電后至今,供電部門仍然收取我家的電費,等于說我花錢買的設備一直免費給電網發電。要求退回設備,只要被告按照我訴求賠償后,隨時可以搬走設備。
被告代理人:干先生已經確認了,目前發電設備仍然正常運轉,也就是說并未受損害,仍能正常發電,干先生仍然能夠繼續獲得上網電費和相關補貼。其次,干先生是向第三方公司東莞啟明星新能源公司購買的設備,這與被告無關,被告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2電費及補貼是否該補發?
被告代理人:干先生家的發電設備發的電部分是其自己家用的,剩余的電量會并入電網,這部分電量會計算電費和相應的補償。供電部門2016年3月18日抄表數據顯示,干先生家的設備總發電量為13468度,其中上網電量為11688度。這部分的電費已經支付給了干先生。且干先生自己統計的電量和電價的計算等,均存在一定的誤算,例如價格含稅等。
國家補償的發放前提是干先生需要取得發改部門的登記備案,才可獲得補貼。干先生在起訴后的2016年3月23日才取得東莞發改局的備案,只有此時間后的發電才可獲得補貼。
干先生:辦理登記備案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都是供電部門掌握,按照合同的要求,這都是供電部門幫助解決的。國家的相關補貼文件在2013年就出臺了,東莞供電部門在我起訴之后才將材料提交給東莞發改局,足以證明是供電部門的工作消極,導致我一直未獲得備案審批。
對于價格含稅的問題,我按照合同要求,辦理了工商執照,且領取了發票,并將空白發票交給了供電部門,根本不存在稅的問題。
對于發電量的問題,如前所述,供電部門一直收取我家的電費,那發的電去了哪里,只能是全部都并了網。
被告代理人:合同以及國家政策,均沒有對用戶辦理備案登記的期限進行限制。分布式光伏發電是個新事物,無論是政府還是供電部門都在摸索,辦理任何審批都需要一個過程,被告是積極為用戶辦理備案登記的。
發電設備上裝備了專門的電表,工作人員可以通過計算得出準確的數據,多少電是自用的,多少電是并網的。干先生交電費,說明干先生在使用電器時所需的電量已超出了當時發電設備的發電量,就需要用供電局的供電。因此繳納電費并不說明,設備發的電全部并網了。
作者:張鵬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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