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回暖以來,我國光伏行業實現了快速發展,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得益于國家的補貼政策。補貼模式也早已由過去一次性補貼的1.0時代進入到全電量補貼的2.0時代。目前,補貼模式在操作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問題,致使一部分補貼資金遲遲不能到位。全國工商聯新能源商會常務副秘書長史利民告訴記者,導致補貼拖欠的原因主要有兩方面,首先就是規則、制度設計上的問題,其中錢不夠發不夠用的問題更大;另外,由于相關部門工作協調不夠,申報流程復雜,導致發放不及時,落實不到位。
措施
完善可再生能源補貼機制
2015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關于降低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和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的通知》,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上調4厘至0.019元/千瓦時,預計可多征收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190億元。按照這一增收額度,僅能彌補一部分拖欠補貼費用,無法覆蓋目前累積的補貼缺口,更難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十三五”發展規劃》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2020年光伏發電裝機1.5億千瓦”發展目標所需的補貼資金規模。
史利民告訴記者,目前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上調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水平,并保證全部電量足額征收,以確保補貼資金能夠滿足產業發展需要。“按照我國人均年用電量約1000千瓦時計算,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從0.019元/千瓦時上調至0.03元/千瓦時,人均年電費支出增加90元,約占農村人均年收入的9‰,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并不會對人民生活水平造成顯著影響。”靳保芳表示,對于貧困家庭及特殊群體,可以扶貧方式對該部分支出予以彌補。
史利民還對記者說,調整補貼期限也是一個很重要的手段。可再生能源項目在實現平價上網前,所發電量按可再生能源上網標桿電價收購,直至項目完成貸款還本付息后,調整為按常規化石能源上網電價收購,既保障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合理經濟效益,也保證了補貼資金的有效利用。
針對可再生能源附加審核和撥付部門出現的推諉現象,靳保芳則建議: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條,并督促有關部門修改配套法規,明確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是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唯一來源,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審核監管,杜絕主管機構推諉現象。
另外,現行可再生能源補貼申報和審批流程過于繁瑣,也是補貼不能及時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此,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的相關專家表示:可以簡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和補貼申報、審批、撥付方式,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附加收支均由電網公司代為完成。
作者:楊鯤鵬 來源:中電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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