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光伏扶貧項目管理,切實保障光伏扶貧工程穩定運營,確保持續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脫貧,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根據國家五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2016]621號)和《山西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印發《山西省光伏扶貧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九章 保障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級建立光伏扶貧工作調度會制度,跟蹤掌握光伏扶貧項目推進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審批、融資貸款、電網接入、電量消納、電價結算、稅費減免等工作落實中遇到的問題。
第三十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光伏扶貧項目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管理程序,縮短審批流程。凡落實項目建設用地、具備并網條件并經核實認定的光伏扶貧項目,相關部門要加快手續辦理,積極推進項目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電網企業要積極為光伏扶貧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提供優質保障。
(一)積極配合光伏扶貧工程規劃和設計工作,承擔接網及配套電網的投資和建設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貧項目并網運行和電量消納方案,確保光伏扶貧項目優先上網和全額收購。
(二)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項目接網工程有限納入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計劃,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接網工程優先享受電網并網服務,確保配套電網工程與光伏扶貧項目同時投入運行。
(三)電網企業收到光伏扶貧項目并網接入申請后,應及時出具并網意見。分布式光伏扶貧電站在20個工作日出具接入意見,對于集中多點接入的分布式光伏扶貧電站可延長30個工作日;對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應在25個工作日向業主出具接入意見。
第十章 驗收與獎懲
第三十二條 光伏扶貧項目建成并網后,市級光伏扶貧領導小組組織有資質的第三方對光伏扶貧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包括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發電電量、運營維護等方面。
第三十三條 對完成光伏扶貧項目較好的承建企業和監管單位及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光伏扶貧建設企業限期整改,造成影響和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并對項目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追責問責。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山西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發
作者: 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網
責任編輯:dongyiqiang